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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治才是权力的“疫苗”

2014-08-19 09:23:00|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8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村医马文芳和河南省人大代表、河南依生药业董事长张译联合实名举报国家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等官员,称辽宁一家制药公司117批合格疫苗因批签发遭拖延损失近4亿元。马文芳称,举报是为国家科技创新去除人为壁垒。(8月18日 中国广播网)

又见对药监总局官员的实名举报,而举报再度让监管之于市场公平的命题成为争议的核心。药品以其特殊商品的属性,执行区别于一般商品更为严格的检验准入制度,基于公共安全的整体利益,的确十分必要。譬如,举报所称的疫苗,执行的是“批签发”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每一批制品上市都要实行强制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上市。

从管理规定上理解,每个批次的疫苗,都应当有最后的结果,合格与不合格是市场准入的唯一凭证。如果按照这一原则,举报据称的辽宁那家制药公司,同期提交检验的120批疫苗,应当有120次检验过程并得出对应的结论。然而,药监总局下属的中国药品食品检定研究院,事实上只检验了3批,而对其它的117批没有检验却给予了“不予以签发”的处理。这个事实,客观上是违背了最起码的常识:3批不合格并不必然代表其它的117批制品不合格,程序上难言正义。

对此,药监总局及中检院再三强调的是这些疫苗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个理由很吊诡,什么是风险?如果把任何不确定都视为风险,缺少了科学的评价依据与手段,显然太过宽泛,使得监管的权力才是决定风险的唯一因素了。虽然,举报所称不必然有权力腐败的因素在其间,但是单凭权力对风险的认定,所赋有的足够裁决弹性,事实上赋予了权力充足的寻租土壤。对应之下,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并非对等的。

况且,药品没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恰恰是风险的概率性与不确定性,使得签发与否本身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在专业壁垒之下,很难为消费者所察觉并给予有效的监督。如此语境下,企业要求遵循法律的刚性,与药监总局强调的风险控制,事实上法治与权力的博弈,即到底遵循法律刚性的同一尺度,还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实,在法律的同一尺度下,风险控制是完全可以实现规则化的。比如,疫苗的检定,多少量为一个批次,多少批次为一个风险评定环节,都是可以设定的。一个评定环节合格率不达标的,所有批次不得入市,而合格率达标的,检验不合格的批次不得入市。如果强调企业制品生产的风险,多个风险评定环节的结果也能作为评定依据,可以强制叫停生产。只有把规则完善于监管之前,才可以先小人后君子,才能防止权力卡脖子基因的裂变。

比如,中检院理论上只是检测机构,只能对检测的样本负责,谁赋予了他们的裁决权?又如,按照办法的规定疫苗检验的周期是55天,又是谁给了他们可以无限拖延的权力?至于领导对风险的一“口”标准,依据又来自哪里?

惟法治才是权力的“疫苗”,监管本身也该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来调节。监管首先要依法监管,其次应强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关联权力的分解与制衡,并引入监督制约,实现监管透明。其三应完善立法程序与方式,避免规则制定部门化,保障业界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求取公共利益管理各方的公约数。(木须虫)

(责编: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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