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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临时工”的工资应由财政补贴

2014-08-23 00:03:00|来源:红网|字号:

湖北鄂州市梁子湖区物价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职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以罚没收入为主。今年以来,该单位罚没收入锐减,在岗不在编人员已连续5个月未发放工资。

物价局是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在价格改革、价格监测、价格预测、接受民众的投诉和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了解,梁子湖区物价局现有13名职工,除局长、副局长等4人工资由财政定期发放外,其他9人均面临工资难发的窘境,也就是说,梁子湖区物价局69%的职工是在岗不在编的“临时工”。

这些“临时工”的工资主要来源于查处学校、医院、企业等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没收入,一旦罚没收入减少,不但职工工资会相应地减少,整个物价局的基本工作都会受到影响。而地方政府又不给财政补贴,物价局几乎陷入“工作不得不做,但做了又没工资”的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物价局只能够依靠签“责任状”的形式自上而下摊派硬性的罚没任务以求“自救”。

在压力型体制下,任务摊派能够有效督促工作人员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治,但也会带来违规操作的不良后果。由于罚没目标关系到自身的工资发放问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物价局“临时工”在对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进行违规判定以及罚款金额的确定时,很容易出现乱罚、多罚的现象,且站在企业、学校、医院等被处罚对象的角度来看,他们并不知道罚没收入到底上没上交政府财政,“临时工”的乱罚多罚行为会极大地损害政府公信力。

随着市场的规范程度和政府行政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物价局能够查处的违规情况会逐渐减少,物价局“临时工”工资问题也会被提上议程。笔者认为,物价局“临时工”的工资应由政府财政补贴,但这种财政补贴必须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编外膨胀问题,政府需要结合物价局具体工作需要,对编外“临时工”规模进行合理控制,既不能超,也不能缺;其二是罚没收入的归属问题,物价局的罚没收入应上交政府财政,对拒不上交的予以处罚。如此,既解决了物价局职工工资问题,也能够很好地履行物价局职能,规避价格违法行为的出现。

文/陶建武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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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物价局,压力型体制,工资发放,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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