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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须退独生费有悖法治精神

2014-11-26 09:49:28|来源:中国网|字号:

摘要:从现代法治思想考量,政府理当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在没有明确授权的背景下,政府不应让公民承担收回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为生二孩的代价。

最近,郑州市民陈女士遇到的一桩“新鲜事”:她向社区申请二孩准生证时,却被告知:想生二孩,必须如数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经了解,这种情况并非个案,而是河南全省须统一执行的规定。(11月25日《人民日报》)

初听起来,独生子女费是用于奖励响应“只生一孩”政策的公民的,如今要生二孩,如数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似乎说得过去。但细细品味,却发现这种做法更像是有悖法治精神的“秋后算账”。

都知道,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就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尽管当时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若今后公民生二胎就退还独生子女费,但从现代法治思想考量,政府理当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在没有明确授权的背景下,政府不应让公民承担收回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为生二孩的代价。再说,一孩政策也好,二孩政策也罢,都是国家出于现实考虑而制定的,公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应该被鼓励,而非被一些莫名其妙的附加条件所限制。

更何况,在国家二孩政策出台后,国家层面对于独生子女费的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河南卫计委相关人员以“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为退还已享受独生子女费辩护,显然是没有领悟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河南弄个颇具地方特色的“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最大的问题是违背了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溯及力若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称为“不溯及既往”原则;反之,法律追究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称“溯及既往”原则。

必须提醒的是,“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例如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具体到中国,除却《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具有一定的前溯性,其他法律法规基本无一具有溯及力。应该说,这一法治原则是现实的必然产生。毕竟,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颁布后的新法自然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的行为。从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至少,人们可少担心点“秋后算账”。

因此,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前,笔者希望河南有关方面认真考虑“想生二孩必须如数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这一政策的合法性,不要让国家的二孩政策因一些土政策而打折扣,进而有损法治政府形象。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10_115610.html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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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法治原则,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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