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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依法惩治间谍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

2014-11-26 11:16:27|来源:人民日报|字号: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成来看,《反间谍法》的出台,既紧随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立法精神之内涵,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具体规定相呼应。因此,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研究《反间谍法》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职权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一问题,十分必要。在合理配置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及其行使方式的同时,《反间谍法》还关切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化和接受监督的多样化。尽管《反间谍法》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多为概括性,这与国家安全机关自身工作方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但仍有进一步严格规范职权的空间。例如,《反间谍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是对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做出的规范,同时,因其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为下一步提请立法机关制定配套法律规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接受监督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比如,《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法律适用层面,不仅是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的规定做出的重复表述,更是对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一个专门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接受来自检察机关等主体监督的必然确认。

  从《反间谍法》的内容看,对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来自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方面,而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内部监督,尤其是考虑到反间谍工作极具特殊性这一特点,工作中对相关事项的保密性要求极高,外部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督虽然不可或缺,但存在一定的“空当”。因此,《反间谍法》格外注重国家安全机关的内部监督体制建设,尤其是涉及到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二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的一致性。与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相比较,《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符合整个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反间谍工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在我国,法律可以说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过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来实现。这些职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稳定行使基本权利的环境为出发点的,反间谍工作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基于此,《反间谍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专门设置为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从事反间谍工作的广大干警应当一体遵循的基本信念。

  《反间谍法》的出台,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为全面的职权,进一步适应了当前我国在打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层面的迫切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将始终坚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己任,接受来自法律和全社会的监督,切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反间谍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展开,进而全方位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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