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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穿囚服”新规彰显司法理性与人文

2014-12-06 00:36:00|来源:红网|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一项新规定,从4日开始,深圳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在以往,只有高官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身着便装出庭。

在常见的出庭受审的场景中,在押被告人往往以“光头、灰囚服、看守所马甲”的形象出现。这似乎已成一个司法常规,人们也司空见惯。而深圳发布新规,从4日开始,深圳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不穿囚服穿便服”,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却昭示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首先,体现了对宪法的尊重和敬畏。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深圳选择在这一天颁布新规,是尊重和敬畏宪法的具体体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每一个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更应该成为遵守宪法的模范。

其次,体现了对在押被告人人格的尊重。禁止让在押被告人身着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是对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对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再次,有利于加强现代司法理念。某种程度上讲,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其实已经从服装上将其“定罪”。而实际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先确定有罪。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禁穿囚服,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说到底,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禁穿囚服的新规,不过是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回归,彰显司法的理性与人文,值得肯定。

文/钱桂林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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