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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超生户,解救后别忘了追责

2014-12-11 11:19:23|来源:新京报|字号:

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团林镇几名计划外生育人员及亲属,被当地计生办非法拘禁在莒南县西洪沟村的一所旅馆内长达120小时,后公安赶到现场将被拘禁的4人成功解救,其中包括一名仅10个月大的婴儿。

从网传的视频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通往关押超生户们的房间在大门之后还有一道铁锁门,两道门共有4把锁,防备森严,掩盖不了其非法拘禁的实质。

计划生育虽被定为基本国策,但通过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强制手段进行生育控制,并非该政策之初衷,亦为法律所不许。对于生育调节的基本方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得很清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户收取社会抚养费,且不说当前人们对社会抚养费的正当与否颇有争议,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缴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亦规定得很明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对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者,仍不缴纳滞纳金的,方可进行强制执行,但计生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自身无强制执行权,更没有通过非法拘禁或其他暴力方式收取的权力。

报道显示,临沂临港区坪上镇原计生办主任于某因多次非法拘禁超生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这一判决显然并未令当地计生办的人有所“警醒”或改正,其原因,既有可能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有可能是对法律的有意漠视,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应当予以摒弃的,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非法拘禁属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因此,接下来,追责的程序应当启动,当地的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应当介入。否则,类似的乱象就会一再重演,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将无以保障。

 

(责编:王书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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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 强制执行 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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