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首页移动客户端评论资讯财经华人台湾香港城市历史社区视频云南新加坡德国荷兰滚动

海外网>>评论>>媒体集萃>> 正文

儿童代言,该不该管?

2014-12-24 14:00:03|来源:广州日报|字号:

摘要: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向人大进行汇报当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向人大进行汇报当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2008年,9岁的林妙可拍了“黄金血康”广告,后来该产品被指违法。开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断意识的儿童不该做广告代言。失去广告代言的童星们成名之路还能好好走吗?儿童代言广告到底有何危害?且听各方意见。

   反对

   “一刀切”不合理

   我不认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市场上那么多产品,有的广告确实需要儿童来拍。比如儿童零食广告、童装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儿童来代言,难道要找老大娘?找个成年人代言儿童尿片也不合适吧。这些商品与儿童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儿童来代言,通过他们的体验来传达产品的优势,才能获得广告效果最大化,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亲子类节目那么火热,小小童星已经成为很多孩子们在幼儿园聊天的“主角”,仿佛是他们日常的小伙伴一样。很多小孩子一进入超市,就可以对森碟、王诗龄、kimi们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数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虑到他们在儿童群体的号召力,实在无可厚非。

   再进一步说,如果此例是因为儿童缺乏必要的判断意识才出台,那么11岁的儿童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了吗?10岁1个月呢?这些都需要更为细节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于是,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一刀切”真的合适吗?简单粗暴的方法未免让人觉得政府的手伸得过长。其实,只要在儿童广告代言并无夸大、虚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为何不能交给市场来决定呢?政府该做的,是对具体的广告进行监管,在审查过程中严格对产品分门别类,需要相关部门出手禁止的儿童代言就不得手软。“一刀切”显然不能解开问题的症结。 (雅婉)

   赞成

   禁止是一种保护

   针对当前市场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种广告鱼龙混杂的情况,此草案规定恰逢其时。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般来说,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由监护人操刀,由监护人来选择代言的商品,选择权一般也都“收归”到监护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监护人因逐利而忽视他们个人意愿,随意“出让”个人隐私而去代言广告产品。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还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对自己代言的广告产品负责,代言人必须为虚假广告“买单”,这样说来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没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实际情况,一旦其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不是说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广告了,因为不能简单将“不能代言”等同于“不能拍广告”。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只属于广告表演;这样的话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所以童星也属于禁止代言的范畴。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应该点赞。 (陈维澈)

(责编:栾雨石)

分享到:

分享到唐人街BBS

儿童生活 一刀切 主角 买单 童星

评论资讯台湾香港文史地方华商

新闻热图>

最新热点>

【专题】中国留学生爱“抱团”好不好?

娱乐炫图>

最新排行 >

史海钩沉>

图片精选>

视频>

论坛热点>

新闻推荐>

孙俪赵薇林青霞 一炮而红的备胎女星(组图)

61岁老汉被殴打致死后反被诬强奸未遂

评论|资讯|台湾|香港|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新加坡|云南|吉林|红色|南粤|中原|书画|丝路|鲁东|创新|创投|成渝|赣鄱|钱江|食品|IP电视|华商|纸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