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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外评】谁的“狗头金”?谁的产权焦虑?

2015-02-12 09:52:37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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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块重7850克“狗头金”引发一场争论。关于这块罕见的天然矿物应该属于捡到它的哈萨克族牧民,还是当地文物局,网上舆论上各执一词。2月6日下午,@青河县文物局 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无关,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新华网解读称:“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也有媒体采访了律师:“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捡到宝物,其实是国家的? 2012年,彭州农民吴高亮挖掘出了价值上千万元的乌木,随后当地政府以国有的名义将乌木强行拉走,并奖励了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不满,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近来多起类似事件的参考。眼看“狗头金”又要被收缴,难免使人生出“官府与民争利”的观感。

彼时,当地政府尚未作出进一步表态,但舆论已然焦虑。“狗头金”的命运受到各方关注,讨论核心依然是“要不要交公”。据网络调查,有八成网友认为没必要交公。

《新京报》发表时评,引述了《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后总结:“显然,这块狗头金并不是埋藏物、隐藏物,也不是文物。”而不属于这三种意味着不需要依法上缴。

连《环球时报》也请法律媒体人支振锋撰文解释:“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教授何兵。他专门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指出“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因此“一块石头不成‘矿’”。何兵还举例说:“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各路专家还在忙着解释这块金子不必收缴,事情又现波折:捡到“狗头金”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一家忽然“消失”了。当地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匿名电话让他帮忙找别热克·萨吾特,“想出价1000万收购”。但此时,别热克·萨吾特一家人却联系不上了,“估计是躲起来了”。

尽管事情很快澄清,“消失”一事也仍然给网友留下了糟糕的印象。不少网友在微博留言“怕别人打主意了”,甚至有人直接说“就怕政府惦记”。

直到2月11日,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才向记者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终于,“狗头金”归属的大讨论以“虚惊一场”告终。

“狗头金归谁”可休矣,但这层波澜实在耐人寻味。《钱江晚报》评论员刘雪松总结说:“人们对于狗头金何去何从的围观,看上去是被一根千年乌木归政府所有之后,心理始终没平衡过的一种惯性延续,实质上是对相关法律持续留白,带给这位牧民人生与财富命运走向的一种观望。

新京报也肯定这种“法律留白”的说法:“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

但此事耐人寻味之处尚不止于此。一方面,面对舆论纷飞的质疑,当地的青河县政府竟然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官方的说法(目前被绝大多数人采信的“辟谣”,实际上是一位官员私下透露的)。而另一方面,在当地政府从来也没说“要上缴”的情况下,仅凭媒体的几句猜测报道,舆论就已经爆炸。这种焦虑恐怕已经超出了刘雪松所说乌木案的“心理惯性延续”。

    专栏作家陶舜指出,“对狗头金归属的民意站队,也可视为今日老百姓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小标本。”在这次事件中,政府机构的沉默又再次强化了老百姓的不信任,才形成了仿佛“捡到东西就归国家”的草木皆兵之势。也正如陶舜所倡:“公民与国家之间,只要互相增暖,‘消极’就有望翻转过来走向积极面。当国家和你互为“暖男”,狗头金该归谁所有就真的只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了。”(文/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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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天人

关键词:狗头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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