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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被否是服务缺失下的法律曲解

2015-05-16 09:59:48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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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堂吉伟德

家住朝阳区的陈女士近日遇到难题,陈女士在中国银行为5岁的儿子办理银行卡时被要求证明“我儿子是我儿子”。陈女士称,因自己和儿子的户口挂靠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户籍页上不能直接体现二人母子关系,且银行表示出生证明不能直接用于证明二人母子关系,需要前往派出所办理直系亲属证明。(5月15日《北京青年报》)

面对出生证明的证明力被否的质疑,银行方面的解释是“出生证明为医学证明,并不是法律证明文件”,表面上这种说法并无瑕疵,然而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也是对事实的有意忽略,而陷入了“为求证而求证”的窠臼之中。不可否认,公安派出所或公证机构出具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仅是一种辅助。因为这些机构出具证明的结果,依然还得以出生证明作为最重要的依据。银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为了实现责任的转嫁,另一方面则是将法律效力视为了“法律身份”。

首先,从医学常识来说,医生证明都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力。其由医院出具,并详细记载了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若是其内容真实而准确,不但具有特定的证明力且长期有效。医生证明作为人生第一本法律证件,孩子落户、上幼儿园、参加重要比赛、出国签证都有用处,若遗失了还要进行补办,皆因其以专业属性确保了法律的真实性。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因而其本身具有直接证明的法律属性,否则造假或者伪造就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然而事实却是,使用伪造的医生出生证明,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份证明个人身世来源的法律文件,说其没有直接证明性而只有佐证力,显然是法律常识的缺失。

再次,从公平的角度说,在其他银行都承认出生证明具有直接证明作用,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无视其法律效力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有违行业的基本规则。也同时说明,对于法律文书的采用上,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假若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指南,或者作出统一的规定,就不会存在银行间之间的差异。

退一步讲,即便主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银行方面只要稍加咨询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询问所聘请的律师,或者求教于相关机构,或者与同行进行交流。只要做到了这其中之一,都不会轻易作出“缺乏直接证明力”的结论,并拒之于外而给其带来无穷的烦恼。更何况,如同“无犯罪证明”一样,还可以通过个人承诺的方式以达到替代的效果。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按照银行的说法,他们只认可户口本上能够直接体现亲属关系、公安局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处开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三种方式,按照这种逻辑,岂不是连母子之间作DNA鉴定都没有效力?说白了,还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颠倒之下,银行习惯性的傲慢与偏见所致。所谓法律曲解不过是表象,而其根本还是垄断心态下的服务缺失。不改变强弱分明的消费状况,不改变银行高高在上的心态,那么“证明你儿是你儿”就依然会成为横亘在消费权益面前的障碍。(堂吉伟德)

责编:海闻

关键词:证明力,出生医学证明,法律身份,法律文书,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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