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宪法”原则是协商共赢

2015-06-30 06:58:17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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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亚投行的法律原则是协商共赢,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拥有否决权,中国同样如此。

亚投行

6月29日,50个意向创始成员在京签署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尚有7个意向创始成员有望在今年底之前完成签署。签署成员还需提交给本国或本地区立法机构审批,待审批成员达到一定数量,《协定》将生效,亚投行正式成立,意向创始成员的身份将定格为创始成员。

《协定》的签署是一个法律大事件,这标志着亚投行的“宪法”或“基本大法”已经诞生。所有今后的政策与方针,将以这一“基本大法”为基准。

审视这一《协定》,并不是一国之意志体现或以某国法为蓝本,而是以国际惯例与国际规则为其基本的法律渊源。法的渊源,是法之权威之所在。亚投行从筹建到现在签署《协定》,进展快、受域内外普遍欢迎,与其笃定的法律原则密切相关。美国、日本等依然徘徊在亚投行门外的国家,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指摘能建立在亚投行法律框架上。

一直以来,多边国际机构的成员出资额等份子权利与义务分配,是公认的棘手问题。国际通行的惯例是以一国的国家实力大小来决定,前工业文明时期以国家的军事实力为基准,工业文明后则逐渐过渡到以经济实力为基准。当前在后工业文明特质成为主流的时代里,经济实力的测定标准,也逐渐走向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亚投行响应了这一潮流,在出资额分配问题上采用不同权重分配的方式上,尽量体现了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使经济实力这一后工业文明时代的概念更趋现代性。IMF等传统国际机构,受人诟病,就是沿用了旧时的简单的GDP值为基准。

亚投行依国际规则重审了股权与投票区一致原则,也体现了股权与投票权相区分原则。在《协定》中,涉及股权方面,区分了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这两个概念,使得中国等有实力的国家在其他成员无法足额出资的情况下承担义务,提高实际出资额,以弥补法人资本不足。而在事关重大的投票权分配上,亚投行沿用国际规则,以基本投票权及股权等进行加权配置,使得小成员也能有充分的话语机会,保障了少数成员的权利。IMF在基本投票权上是每成员300张,亚投行更进一步,基本投票权的份额提高到600张,显示了大股东的牺牲与担当精神。

亚投行的法律原则是协商共赢,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拥有否决权,中国同样如此。中国因其出资额与分配到的投票权占比高的关系,在重大事件上能发挥事实上的否决权,但这不等于否决权。随着这一多边机构的开放包容,越来越多域内外成员的加入,中国这一事实否决权也会被稀释,这也是中国所乐见的。

亚投行是中国第一次牵头筹建的多边国际金融投资机构,亚投行筹建的成功,是亚投行法律与法律原则的成功。亚投后正式成立后运营等方面的成功,也将依赖于法律与法律渊源的成功。

(和静钧,察哈尔学会研究员,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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