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搜索 海外网首页移动客户端评论资讯财经华人台湾香港城市历史社区视频新加坡德国荷兰滚动

青岛再被曝黑餐厅 天价虾负责人被停职

2015-10-08 07:21:18来源:海外网 分享:
字号:

青岛再被曝黑餐厅

  网友提供图片

结账单。

  结账单。

网友爆料。

  网友爆料。

  【再爆青岛“黑餐厅”:吃蟹先拔腿 疑似强制消费】今日,宁夏网友@李晶5332724633 爆料:“在青岛旅游,去了家餐厅点了只帝王蟹,店家称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称完后七斤多,且称了就必须买,吃过后结账两个人花了近三千。”目前记者正在核实当中。

说好了的一份虾38元,算账时就给变戏法成一只38元

  说好了的一份虾38元,算账时就给变戏法成一只38元

  别让一盘大虾毁了“青岛旅游”声誉

  有网友微博爆料:在一家大排档吃饭,结账的时候发现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这件事发生在青岛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排档。该网友和一桌南京游客同时报警,最终,南京游客一桌1380元,给了800;这位网友一桌2700,最后给了2000。网友表示“真的对这种处理方式好失望”。

  旅游中最影响情绪的事,莫过于跟团游被强迫购物,自助游吃饭挨宰。过去,宰客且屡治屡犯,曾给三亚形象和旅游经济造成不小的影响。相信应该没有人希望步这个后尘。当然不是说,一盘天价大虾,一定就能毁损一个城市的旅游形象,但怕的是,对小患的不在意,会埋下更多的后患。因为频曝宰客而又治理乏力,结果引发各地网友集体抵制“某地游”的情况,可谓殷鉴不远。

  说好了的一份虾38元,算账时就给变戏法成一只38元,报警后,虽得到一些“免单”,但爆料网友仍表示失望。换了我,我也不会满意。但警察不是管物价的,也不管商业欺诈,只能给双方调解。这个事,还得找物价、工商等部门讨说法。而相关部门能否依法处理,还消费者公道,或许决定着“青岛旅游”这个品牌的估值。

  当然,宰客也好,敲诈也好,制度概念上首先不是旅游上的问题,而是商业经营与市场监管问题。不管出于哪个角度的考量,相关部门都要依据物价、工商管理法规依法调查和处理。即便是当地市民被宰,与旅游没有任何关系,也应依法办事,该重罚的就重罚,而不是息事宁人。本质上,这一事件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范畴的问题。所以,希望舆论对“一盘大虾”的吐槽,止于“大虾”,而当地也能依法妥当处理,以平息舆情中的激愤情绪。

资料图:网曝青岛大排档宰客,大虾结账时38元1只。

  资料图:网曝青岛大排档宰客,大虾结账时38元1只。  青岛“38元大虾”事件,迎来新进展:据@@青岛市北发布,物价部门已责令涉事烧烤店退还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公然宰客的“38元大虾”事件,在媒体曝光、舆论高压下,迅速得到解决。回头看这起事件,有个情节耐人寻味,那就是“有麻烦找警察”民谚的难以奏效:事发时,游客发现被宰后选择了报警,但到场警官却称,事情管不了,这属于价格纠纷,他们没有执法权,并建议打工商部门电话,然后便走了。可因宰客引发的纠纷,相关警方真的无权处理吗?

  所谓宰客,就是让顾客以远远超过其真实价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由于此种交易明显的不公平性,往往同时伴随着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不足以逼迫顾客“就范”。宰客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涉嫌侵犯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理应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它均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仅要查处,且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那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呢?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宰客行为,无论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还是情节严重的犯罪,法律都赋予了派出所进行相应处理的职权,它也应该依法执法。

(来源:当代商报)

责编:栾雨石

关键词:青岛旅游,大虾,旅游形象,敲诈勒索,爆料 聚合阅读
分享/关注:
评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