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何以否决总统的“否决权”

2016-09-30 07:01:16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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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避免总统专权,美国宪法中又规定,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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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奥巴马总统发表演讲。他承认国会不支持他否决这项议案。图源:纽约时报

9月28日,美国国会投票推翻总统奥巴马的否决,强行通过允许“9·11”恐怖袭击事件幸存者和遇难者亲属起诉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法案,这是奥巴马担任总统以来首次出现其否决被推翻的情况。目前美国总统大选正进入冲刺阶段,奥巴马在任也时日无多,而此次行使总统“否决权”被国会强行推翻,表明奥巴马的“跛脚鸭”状态已经很难再“有所作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9月23日,奥巴马以损害美国安全利益为由,否决了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允许“9·11”恐怖袭击事件幸存者和遇难者亲属起诉沙特政府的法案。9月28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当天先后以97比1、348比77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奥巴马对该法案的否决。这种的情况在美国近些年的政治中并不常见,正如白宫发言人欧内斯特在参议院投票后当天对记者表示,这是参议院1983年推翻时任总统里根的否决以来做出的“最令人难堪”的决定。对于这种“活久见”的政治“奇观”,有必要一探究竟。

说起美国的政治制度,我们首先要追溯到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此次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在这部宪法中,关于权力的制约平衡的表述成为后来美国政治架构的基础。通常我们在说到美国的政治制度时会提到“三权分立”,但在美国宪法中,“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过。但是宪法中却有着更清晰的描述,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这样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来达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在三种权力的制衡之中,总统拥有一项特别权力,即否决权,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这就是奥巴马本次所使用的权力。但是为了避免总统专权,美国宪法中又规定,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无效。从这次两院97比1、348比77的投票结果来看,都已经远远超过三分之二,同时意味着这项名为《对恐怖主义资助者实行法律制裁法案》的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在美国的历史上,国会与总统的权力斗争一直是美国政治的主流,其中关于否决权的使用与推翻是其重要表现形式。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于1792年4月5日首次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时任总统约翰·泰勒的一项否决。大致上看,在二战之前,国会的权力要占上风。但是二战以来,特别是罗斯福打破常规三次连任美国总统后(罗斯福曾经频繁动用否决权,被人们称为帝王总统),总统的权力开始在美国政治中稍占上风。

其实,美国总统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似乎有处于“跛脚鸭”状态的传统。2007年11月,美国推翻时任总统布什否决,通过一份水资源管理法案,这是布什担任总统7年来首次遭到否决权被推翻。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知道奥巴马会不会心里好过一些。(文/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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