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贝村盛宴散场,但"拆迁暴富"伤害了谁?

2016-10-26 06:42:55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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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适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正确的,但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宜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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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贝村盛宴(图源:苏中在线)

【侠客岛按】

围绕着房子的话题,舆论从来没有消停过。最近,又突然莫名其妙地炸出“深圳水贝村拆迁,每家补偿2亿拆迁款”的“大新闻”。

今天,在大家一顿“羡慕嫉妒恨”中,这个传闻被狠狠地戳破了——谣言!

不过,如果是假新闻,辟谣后也就过去了,但你不觉得这事背后折射出来的心态更有意思么?造谣者动机不论,老百姓竟然相信了这个谣言,还有一些媒体也信了。

当然,这是有迹可循的。远的不说,我们就说今年的事儿吧。还是在广州,杨箕村,拆迁后每户一夜间坐拥千万资产,可谓“拆迁暴富”。这些新闻或者传闻无论真假,早已见怪不怪。在艳羡的同时,也只能哀叹投胎没生对地方,如果生在城中村或者城边村该多好……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人会相信“拆迁户拥2亿拆迁款”的消息了。

这些年,各地屡爆强拆的恶性事件,但在这些事情曝光的同时,那些因拆迁致富的人群却显得很低调。要不是最近几次上千桌宴席的新闻,舆论还对他们很少关注。

因征地拆迁获得合理的补偿款自然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怎样界定补偿款是合理的?“拆迁暴富”对我们的价值观有何影响?巨额拆迁款怎样才能更好地投入再生产,而不是造成一个挥霍无度的食利阶层?……

今天,我们推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老师的文章,对某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问题表示了忧虑。梅老师对这个话题关注多年,相信他的思考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广州杨箕村摆1500桌酒席贺万名村民回迁

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已成为中国不可忽视的经济社会问题

梅新育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土地、房产价格过高都必然因抬高成本而妨碍其实体经济部门发展,对于亟待经济起飞却又深受资本稀缺掣肘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太高的货币补偿因加大成本而必然损害非农产业项目盈利前景的问题更为突出,突破这一瓶颈约束因而成为实现经济起飞的关键。

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只能给予适宜水平的货币补偿,或是提供适宜的非货币补偿。

现实

中国一些地方的征地和拆迁中的矛盾正越来越多地走向反面,一些失地农民和拆迁户不劳而获从社会财富中取得了过大份额,以至于造就了新的社会不公和腐化堕落,由此产生的社会冲突风险和矛盾也在显著上升。

在不少地方,主要矛盾已经变成部分被征地、被拆迁方索要补偿要求过高,如有些拆迁户为自己几十百把平方米的破旧农房、危房、甚至是违章建筑索要数百万、数千万、上亿元补偿,足够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上购买上千平米中高档住宅和商铺,以至于形成了从商品房购房者、企业、城市新移民向拆迁户的过度财富转移。

不是依靠辛勤劳动、而是依靠拆迁得来的巨额横财使得不少拆迁户迅速养成了挥霍的生活方式,甚至走向彻头彻尾的腐化堕落。

2011年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查发现,2010年北京销售的8万辆进口车中一半卖给了北京和各地拆迁户,特别是北京拆迁户。当时调查人员在扩建后的北京南苑机场一带发现,机场周边村庄豪华车数量众多,密度特大,进而发现那一带拆迁户拿到两三千万元补偿司空见惯;征地、拆迁补偿导致家庭、社区关系扭曲恶化的事例更是在全国都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部分人为征地拆迁补偿索价过高而导致被征地拆迁方、开发建设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三输”的案例已经为数不少,而且还在日益增多,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都不例外。一些建设项目因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而撤销或烂尾。

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方并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征地和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是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向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财富转移,这种财富转移规模过大,无异于对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等群体的压榨盘剥,在经济方面的负面效果自不待言,而且必然因其不公而造成社会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在经济发达的移民移入地,源于拆迁补偿过高的本地人与新移民、外来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已经明显上升。与外来移民、特别是外来劳工必须劳心劳力以求站稳脚跟不同,本地居民因占有先天地利而能获得较多资本增值收益,特别是土地、房产增值收益;其它条件相同,本地居民往往更容易获得相对轻松的岗位。

这种局面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假如外来工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能够看到向上提升的希望,他们也不会对此抱怨太多;但假如本地居民无需劳动即可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太多,而外来工待遇又不合理,看不到向上提升的希望,穷毕生之力也无望圆住房梦,这种经济利益之争就会浮现,本地居民和新移民、外来工之间的裂痕由此产生并凸显。接纳外地新移民最多的广东省近年之所以连续发生本地居民与外来工之间的暴力冲突群体性事件,根源即在于此。

经历了60余年国内和平,许多人淡忘或忽视了人口流动所潜藏的社会冲突风险,只看到了其中的经济利益,但风险不会因人们的淡忘和漠视而消失。

历史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大规模人口流动有多少好处,当地土著和新移民之间的土客籍之争都是其难以完全消除的副作用,经济利益矛盾和生活习惯、方言的差异,都有可能引燃冲突,有时还会爆发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经验

清末咸丰、同治年间两广土客大械斗就曾延续十余年,死亡上百万。甚至在朱毛红军开拓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分出许多精力料理棘手的土客籍之争问题;在毛泽东1928年11月25日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井冈山的斗争》中,就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

为了遏制和防范土客籍之争,历代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时不惜为此付出较大经济代价。

明朝开国之君朱元璋一方面由政府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移民开发战乱荒废地区,一方面实施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清朝康熙、雍正年间曾限制开矿,除个别省份外,其它省份只准本地贫困居民继续开采已经开发的矿山,严禁外省人或本地富裕居民开采,违者重处,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遏制地方豪强势力扩张,并避免爆发土客冲突。

今天,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利益冲突,妨碍了我们放松户籍管制、实现迁徙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们又在“迁徙自由”之类正义口号下一步到位地放松、取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结果必然是现代的土客籍利益冲突更加激化,致使本地居民与外来工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经济利益矛盾加剧,心理鸿沟也会加深。

鉴于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时期,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700万人,增长81.03%。这个问题已经具备了不容忽视的全国性意义。

从长远来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必将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实体经济部门、特别是物质生产部门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而从1980年代泡沫经济时期的日本,到1990年代以来的香港台湾,再到近10年以来的温州,房地产价格过高过度抬高实体经济部门经营成本、导致产业空心化的后果已为世人所熟知,更不用说房价问题在今日中国大陆已在相当程度上发展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而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归根结底必然要体现在房地产价格上。

行动

不管打着何种貌似“正义”的名义,指望维持、甚至进一步提高本来已经相当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而不提高房产价格,那只不过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如果在征地拆迁索取过高补偿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食利者集团,那就更有窒息经济社会进步之虞。需要防患于未然,还是坐等问题积重难返,取决于我们的认识与行动。

正因为如此,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后,很多人要求规定补偿上限,以防止过度补偿。最终在2011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此作了规定,力求兼顾避免拆迁暴富与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征地补偿方面,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就总体而言,适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正确的,但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宜颠覆。

而且,以中国之大,各地发展状况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农民征地补偿已经相当高,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已经不低,更重要的是引导征地补偿适度集中并流向生产性投资,为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和创造新的体面收入劳动就业机会提供条件,特别是要激励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通过自我奋斗提升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梅新育)

文章节选自《大象之殇》

(来源:侠客岛)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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