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过期化妆品岂能逃脱责任

2016-11-14 16:50:45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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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即便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低价销售的产品属于过期化妆品,也不能获得免责。

  有市民反映,在网上有店家低价出售过期的化妆品。通过搜索记者发现,不少店家靠低价吸引顾客,销售过期化妆品。有些化妆品过期近一年,仍在销售。店主对此称“愿打愿挨”。律师表示,出售明示产品过期也属违法行为。对此,医生提示,在化妆品过期后成分会变化,可能会有害健康,希望市民不要购买。(11月13日《北京晨报》)

  公然通过网络销售过期化妆品,而且以已经明确告知买家为由推脱责任,显然是商家不懂法的表现。笔者认为,销售过期产品,不管是否已经告知消费者,均不影响商家相关责任的承担,商家“愿打愿挨”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对此,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出手,果断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也就是说,对于有瑕疵的产品,商家在明确告知消费者且取得消费者认同的前提下,可以向其销售。而对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生产企业已不再对其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负责,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由此可见,即便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低价销售的产品属于过期化妆品,也不能获得免责。退一步而言,哪怕商家将该过期产品免费送给消费使用,也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中商家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即明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系不合格产品却依然明目张胆地销售。假使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的赔偿责任。除此以外,监管部门还可对涉事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值得说明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大数据系统监控、排查兜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如据报道,同样一款商品,售价却相差数倍乃至十余倍,显然存在猫腻,应成为重点排查对象。尤其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对此有过失的话,还应就消费者的损失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必要强调,虽然占便宜是部分人的心态,但并不等于商家可以肆无忌惮地低价销售过期化妆品。这种与假冒伪劣产品无异的商品,根本不该被许可销售,消费者乐意购买,商家也不能以“愿打愿挨”为由大肆销售,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处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让人们多顺畅无忧地享受网购带来的便利与安全。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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