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去年11月底扣留九部新加坡装甲车 图源:大公网
前一段被传“失踪”、其实是被放进仓库“遮风避雨”的新加坡装甲车又出来“抢头条”了。
1月9日,新加坡国防部长黄永宏透出话风,该国总理李显龙已经致函香港特首梁振英,要求香港归还去年11月扣押的9辆新加坡装甲车。解码哥看到新闻,才想起,嗯,好像是有这么一档子事,原来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看来新加坡也是急了,当初新加坡政府官员可是一直表示要低调解决、避免“扩音器外交”的啊!
在国会回答5名国会议员的问询时,黄永宏还强调了新加坡的“法律立场”:被扣装甲车是新加坡政府财产,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保护,尽管是由商船运输,也不能被其他国家扣押或没收。他还特意“指出”,这项原则是根据国际法确立,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规定。新加坡《联合早报》9日也称,国家资产享有主权豁免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资产不应遭另一国扣押或充公,因为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个国家不受另一国管辖。这个国际法原则受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庭承认,包括新加坡、香港和英国。言下之意,作为与新加坡有着类似英国法律传统的香港不应忘记这一点。
新加坡是前英属殖民地,对自己从前宗主国那继承的“法治”传统尤其骄傲,其“国父”李光耀就是剑桥大学法律系的高材生。因此,新加坡喜欢拿法律来说事儿并不奇怪。只是,这次他们的说法却未必站得住脚。
解码哥去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国家主权豁免权”,从司法上说,指的是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这项实践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即不存在高于主权国家的权力实体,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也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尊严或者出于礼让的考虑,一国不应对另一国行使管辖。
不过,这项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存在着历史的变迁的。西方国家从19世纪初起,通过其司法实践和国内立法,逐渐系统地形成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最初,豁免权给予外国的元首,因为他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给予外国的外交代表和军舰,因为他(它)们执行国家的任务。这种惯例到了19世纪后期已很普遍。后来由于国家参与通常属于私人经营范围的事业逐渐增多,欧洲大陆上有些国家开始实行限制,只对国家的公法上行为(或称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国家的私法上行为(或称事务管理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
因此,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的倾向:绝对主义倾向和限制主义倾向。前者即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行为还是私法上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称绝对豁免。英国是这一倾向的典型。英国国际法权威L.F.L.奥本海断言对一个外国国家不得起诉。但是后来英国有些法官和学者不再坚持绝对主义。1972年,英国成为《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78年颁布了自己的《国家豁免法》,明确地不再采用绝对主义。
作为当今比较先进的海洋强国,美国早年的实践也倾向于绝对主义。19世纪初期,法官J.马歇尔在“交易号帆船”案的批决中提出“一个君主不受另一个君主管束”的说法。但后来美国法院逐渐倾向于限制豁免。美国对于一个外国是否享有管辖豁免问题,有一段时期决定于主管外交事务的国务院的书面意见,一般认为不宜一律给予管辖豁免,但扣押外国政府财产的做法必须避免。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际法的变迁中,所谓的“国家主权豁免权”也不是绝对的,而且要受到国家间外交状况的影响,正像美国所做的那样。
事实上,解码哥认为,对于国际法的规定,不应当孤立地来看,或是仅仅选取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国际法规定的“国家主权豁免权”,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之间互相友好、礼让的关系,其前提是两国不存在侵害对方核心利益的行为。
目前已经很清楚,新加坡运送的装甲车,是为新加坡在台湾训练军队的“星光计划”服务。在这种军事合作中,新加坡军队得到了训练,目前号称“东盟第二大军事强国”,台湾也从中获得了来自欧洲的一些武器。不过,考虑到当前的政治氛围,尤其是前段时间新加坡在南海问题上充当美国的反华“急先锋”,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也损害到了中国的核心利益。换句话说,所谓“国家主权豁免权”的前提已经发生了动摇。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来提“国家主权豁免”,新加坡不是心有点大,就是不免有揣着明白装糊涂之嫌了。(执笔/海外网评论员 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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