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理遭遇伦理

2017-04-05 07:26:52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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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哪个国家,一个共性的现象是,在常规社会中,“法律是底线的道德”。

面临高利贷者暴力讨债、侮辱母亲或亲人,在没有公权力救济时,是否可以“拔刀救亲”?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和协调,始终是萦绕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主题。

在中国,现代法治作为“西法东渐”的产物,它与革命、改革及其所伴随的巨大社会政治变迁紧密交织,呈现出法律和道德不断发生紧张关系的样态。在法学界极有影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与《被告的山杠爷》,以艺术的形式,将这种冲突描述得深刻而又生动。

法律与道德可能会发生冲突,但这往往是非常显著的例外,大体上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极端的道德困境。最典型的例子是,探险队被困山洞数日,无法与外界联系,弹尽粮绝的情况下,能否通过抽签决定吃掉队友?一旦如此,在幸存者被救出之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些极端道德困境,法律上如何应对,的确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另一种情况是社会发生巨大变迁,新旧观念或道德发生冲突,法律面临尴尬。最典型的历史案例是美国的种族歧视。美国从建国伊始,宪法就公然做出种族歧视的规定。南北战争之后的宪法修正案才规定不因公民的种族、肤色或者曾经遭受奴役而剥夺其选举权,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在法律上才真正确立种族平等。

其实,最常见的是第三种情况,即在常规社会中,涉及伦理道德或价值观方面的一些争议问题。这里面有法律未能充分反映道德所导致的模糊地带,比如彭宇案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年轻人是否撞到老人时,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一个法律选择,也是道德或价值观选择。还有就是,常规社会下,法律与伦理道德也会发生缓慢变化,如果两者之间变化不同步、不协调,也会导致冲突。比如在农村地区,婚姻法与彩礼习俗、外嫁女是否有继承权等,就经常出现问题。

仔细分析这三种情形,我们实际上可以发现,从社会实践上说,大多数时候,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实上常常是与其主流道德和价值观保持一致的。极端的道德困境主要是法哲学思辨上的价值,现实社会中很少发生,因此可能要交给临机决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暂且不论。社会大变迁所导致的观念、价值和道德的变迁、冲突,法律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手足无措,但最终一定会追随胜出的那种道德观念。

因此,最有实践价值的,实际上是第三种情况,即在常规社会中,在微观个案上所发生的法律与道德争议,我们该如何应对。

实际上,人类历史已经以丰富的实践做出了选择,那就是法律永远应该与社会的主流道德或价值观站在一起。从长远来看,违反社会主流价值观与道德的法律,整体上要么得不到实际执行,要么最终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反对而改变。

但麻烦在个案上。一个复杂的情况是,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之间,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也会存在紧张。在古代社会早期,由于极其重视伦理道德,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法律对血亲复仇的宽容。但由于这会导致对国家权威的冲击,甚至导致社会失序。后来,政府对血亲复仇等涉及伦理的案件,在以公权力提供救济的同时,态度也日趋严厉,将其视为与普通犯罪无异,仅可能在个案量刑上有所斟酌。一般而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展开,国家越来越垄断社会权威、合法性以及暴力的使用,原则上禁止刑事案件的私力救济。而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官基本上遵从国法即可。简而言之,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例,首先还是一种普通犯罪,这种认定是不容置疑的。只是在量刑时,可以对具体情节有所考虑。

幸运的是,我们今天处于一个社会或者主流道德与价值观并未发生革命性变化的时代;尴尬的是,在全球化与现代化的交织下,我们也的确处于一个思想多元、观念多样、价值多变的时代。这样的时代可能会导致迷茫,法院必须始终紧随社会主流道德与价值观,并按照最符合这种道德和价值观,最有利于维护它们的方式作出抉择。因为无论哪个国家,一个共性的现象是,在常规社会中,“法律是底线的道德”。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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