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章莹颖案嫌犯会否被判死刑谈美国司法制度

2017-07-13 15:29:3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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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陪审团必须摒除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对自身判断的影响,公正地做出对于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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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的家人与律师前往联邦法院第二次听证会现场 (图源:新华网)

据美国司法部网站12日消息称,美国联邦大陪审团12日正式起诉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对克里斯滕森的传讯日期将由厄本那市的美国法庭书记员安排,原定于7月14日举行的预审听证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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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对克里斯滕森的起诉书 (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起诉书宣称克里斯滕森于6月9日绑架并持有章莹颖。他使用两个州际贸易的工具,一部移动电话和一辆土星阿斯特拉汽车,犯下并助长了罪行。起诉书称,如果证明有罪,对绑架的最高惩罚是终生监禁。

据The News-Gazette报道,FBI假定章莹颖已死亡,尽管以伊利诺伊斯州首府斯普林菲尔德市为基地的FBI发言人Brad Ware称,“这个案件正在进行,并且会继续下去,直到我们找到章女士”。

UIUC校区警察Fiesta称校区仍有一些地点没有被摄像头覆盖,他们会每年增加200个左右的摄像头以增加监控范围。

在美国,判定一个人有罪并不容易。即使判定有罪,在量刑上宣判公众期望的“应有的处罚”似乎也很难。

据BBC中文网7月10日报道,伊利诺伊州在2011年成为全美第16个废除死刑的州,但有别于其他大多刑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联邦法院接受审理,而非伊利诺伊州法院。

也就是说,若此案件在州法院审理,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不论罪犯是否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其面临的最高的刑罚都将会是终生监禁。而在联邦法律下,其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若被害人没有死亡,则其面临的最高刑罚是终生监禁。

对此次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审判,嫌犯的律师安东尼·布鲁诺称,一个公正的审判很关键,因为这一案件意味着他们当事人的生死。“如果他们能证明克里斯滕森对她(章莹颖)的失踪有责任,绑架致死,那么可能的惩罚将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BBC报道,在美国,刑事案件大多由州法院审理。少数涉及到"联邦问题"的刑事案件会由联邦法院审理。而绑架罪是一种特别的刑事案件。它既可以是联邦刑事犯罪,也可以是州刑事犯罪。

《联邦绑架法》规定,当罪犯没有在24小时内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将被自动认为已被罪犯带出本州边界。联邦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认定案件为联邦刑事案件,并有权审理。目前,章莹颖已经失踪超过一个月。因此美国联邦法有权审理此案件。

不论是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关于嫌疑人是否有罪将在案件审理完成后由陪审团做出认定。陪审团必须摒除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对自身判断的影响,公正地做出对于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决定。最终的量刑不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冲击。尽管目前华人社区要求严惩凶手,但这样的诉求并不会对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

以下是哈佛大学博客上公开发表的美国法院体系摘录,该文从联邦法院的职能和程序的角度阐释了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联邦法院是怎么判案的: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美国联邦区法院

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的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4个。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例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人成为人质24小时之后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

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解决。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得低于75000美元。

另外,还有一些法院拥有特别或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破产法院。

b、联邦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包括12个巡回去和1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法院的上诉案件。第十三个巡回审判区的上诉法院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这类法院也审理特别法院的上诉案(如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和美国联邦国家贸易法院)和联邦行政机构的判决引发的索赔案。

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的三级体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级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认为是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组织。国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创设较低级的法院。国会创设的较低级的法院包括体系模式中的第二级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有地区法院和具有有限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虽然最高法院只对几类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例如,在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中,或者案件涉及两个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这个被称作四人规则。最高法院是否发布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最高法院不必一定发布调案令,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都被拒绝了。(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然而,经受理的却不到一百件。)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的认同。当最高法院拒绝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时候,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同意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整理/刘思悦)

(综合美国司法部网站、The News-Gazette、BBC中文网等相关报道)

责编:刘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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