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驱离蛙人骚扰也是场法律战

2017-08-08 14:54:10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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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中国护航编队去年底停靠吉布提港修整期间驱离日本自卫队蛙人一事,日本方面遮遮掩掩,声称蛙人只是进行潜水检查,并未对我舰船进行骚扰。这次吉布提“蛙人事件”提醒我们,必须注意在推进海外战略节点布局时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对于中国护航编队去年底停靠吉布提港修整期间驱离日本自卫队蛙人一事,日本方面遮遮掩掩,声称蛙人只是进行潜水检查,并未对我舰船进行骚扰。

  国内外对吉布提“蛙人事件”的关注,主要源于该事件的曝光时间是在中国设在吉布提的海外保障基地启用伊始,但较少有人注意到,这并非第一起我海军舰船或公务船遭蛙人骚扰的事件。我国过去在南海海域舰船也曾遭遇蛙人干扰,比如2014年5月,中国企业所属“981”钻井平台在西沙群岛海域开展钻探活动期间,越南就曾派出蛙人,大量布放渔网、漂浮物等障碍物。不仅如此,蛙人还在夜色掩护下接近我方公务船只,对我方舰艇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见,这种来自水下的威胁不容小觑。

  蛙人,因其装备中有形似青蛙脚形状的游泳工具得名,他们是携带水下呼吸装置,执行水下秘密侦察、爆破和特殊作战任务的特种部队。蛙人部队历史悠久,比如美俄等传统海上强国早就打造了具有系统优势的蛙人部队。同时,相关国家也在加强反敌方蛙人能力建设。除了技战术层面,反蛙人还面临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尤其是在对第三国管辖海域(如吉布提)或争议海域的蛙人实施打击时。

  蛙人所涉法律问题中首先是其法律地位,对此法学界尚无定论。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上对蛙人的处理有三种:第一,将其视为交战人员,这有利于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使蛙人的投入与使用更规范。但这一归类并未考虑海洋活动的特殊之处,并且当蛙人用于非军事行动时,此归类就存在问题。

  第二,将蛙人视为间谍。这有利于一国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对蛙人破坏行为进行规范与惩处,但弊端在于难以覆盖蛙人所有的军事活动。

  第三,将蛙人视为军舰的延伸,这主要因为蛙人执行任务时,多以军舰为平台,然后用输送艇推进到达任务区域。这一归类能借助《海洋法公约》对军舰的规定推及蛙人,适合处理如“981”钻井平台这样的事件。

  结合吉布提“蛙人事件”,鉴于非战时的状态,日本蛙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归为间谍或“军舰的延伸”,但无论哪种,都严重危及中方舰船和人员安全,违反包括《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相关国际法。我国海军采取的措施及时、果断而且专业。

  这次吉布提“蛙人事件”提醒我们,必须注意在推进海外战略节点布局时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我国海军积极应对这一事件,注重从国际法角度揭露日本的危险行为、注意搜集证据,是我国海军开展海外战略节点中“法律战”的一个良好开端。

  我国海军从近海走向远海的时间并不长。吉布提“蛙人事件”是我国海外保障基地建立后引起国际舆论关注的首起事件。媒体报道称,此次事件中,护航编队随舰法律顾问当时作出判断:鉴于蛙人的侵扰是“不受国际法支持的危险行为”,我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直至行使自卫权。因此我方舰船进行了光电照射、喊话警告等驱离措施。据称,中方“组织搜集了有关证据,而后又通过与吉布提方沟通,揭露了日舰在他国港口违法作业的不正当行为”。

  未来我国海军在环境复杂的远海海域或他国管辖范围内执行任务时,相关法律问题将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特征,尤其要注意政治外交方面的影响。因此,军方和涉海相关部门应继续做好海外战略节点相关“法律战”的预案。(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编: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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