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裁定书”是对法律的亵渎

2017-11-13 13:35:46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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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切实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据澎湃新闻报道,继被网友曝光“法官醉酒致休庭”后,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网友晒出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文书中错字连篇,被网友讽刺“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据网友微博曝光的东安县法院一份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错成了“吕”,“东安县”错成了“东这县”。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将当事人的名字写错了不说,还将当事人的性别“女”写成“吕”,“东安县”写成“东这县”。如此“奇葩裁定书”将法律尊严置于何种境地?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尊严赤裸裸的亵渎。

我们知道,“法律裁定书”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代表法律行使司法裁决的一种特别文体。对法律裁定书的要求是不仅要用词准确,讲究文通字顺,更要求精准,比如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这些地方的关键词是不能有一点含糊的,否则,一旦“张冠李戴”打起文字官司,法院必输无疑。

“奇葩裁定书”充分反映了一些基层法官对法律的无知。按说,一份法律裁定书形成后,一般要经过几个关口把关,比如执行庭的庭长,基层法院的院长要审阅签批,任何一个环节如果有点责任心是不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的,而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份法律裁定书,竟然出现了7处错误,如此“奇葩裁定书”百姓情何以堪?

眼下依法治国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身为基层法官必须对法律心存敬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马虎从事,毕竟法律裁定书关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弄不好法律很容易被丑化,被歪曲。

可喜的是,永州市人民法院对“奇葩裁定书”的始作俑者不姑息迁就,果断地给予处理。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东安法官醉酒休庭、裁判文书严重差错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在通报处理东安“法官醉酒致休庭”事件同时,通报对“奇葩裁定书”的处理: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法官办案水平关乎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对那些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的法官就要进行问责,否则,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待不说,更容易助长视法律为儿戏的严重后果。愿其他法院能从“奇葩裁定书”中吸取教训,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从而把依法治国落在实处。(文/李红军)

责编:姚凌、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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