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舆论监督”别成“造谣中伤”

2017-12-13 15:17:36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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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诬告,造谣中伤,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北师大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的《网络空间言论的法律边界》一文, 文章指出,这一个月以来,网上突然大量出现某企业“垄断市场”、“逼迫商家二选一”、某平台上“商家破产跑路”的网帖。仅目前所能统计到的数据来看,就有近五百个账号在同一时间段,持续发出相关网帖超过9700多篇。对此,卢建平在文章中指出,“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诬告,造谣中伤,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笔者十分赞同卢建平的观点。不管是新媒体还是传统媒体,不管是自媒体还是公共媒体,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展开舆论监督,都是很有必要的。有了舆论的及时监督,企业才会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甚至存在严重缺陷,然后不断整改,以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升华自我、赶超同行。有人因此说,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是企业经营者的义务,不是法定胜似法定的义务,重要到关乎企业的生死。不光公共企业应接受舆论监督,像上文提到的这样早已深入千家万户的电商,也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然而,正如卢建平所说,“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诬告,造谣中伤,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比如说,一些公众账号在网上传播个别电商“垄断市场”,事实上,垄断市场要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商家生产和销售商品;第二,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没有任何相近的替代品;第三,其他任何厂商进入该行业都极为困难或不可能。在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当下,谈电商垄断其实不太符合客观事实,充其量是大小平台的竞争加剧、竞争手段更多罢了。

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企业的疑似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批评、投诉甚至控告,更不能造谣中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一点上,传统媒体如纸媒、电视媒体,要做的好得多。而一些新媒体、自媒体,要么因为面对海量信息不具备鉴别能力,要么为了哗众取宠,增加关注度与点击量,要么为了纯粹的经济利益,容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传播甚至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让一些企业无辜“躺枪”,名誉、商誉被损害,这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与网络空间秩序。

对于某些企业所遭遇到的一些“监督”,哪些是客观的评价议论,哪些是道听途说,哪些是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各路新媒体、自媒体在传播时需仔细甄别,在掌握了充分的客观事实后,再进行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也不迟。就像卢建平所建议的,传播这类信息要根据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进行价值判断,搞清哪些言论是基于公民合法的批评权、消费者的投诉权或者同业竞争者的正当权利,哪些言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这样,在网络空间里发表言论就有理有智,不超越法律边界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有规矩,传谣必受罚”早已成为共识。而且,像“谣王”秦火火之类的造谣者相继被法办就已经证明,再将网络视为“法外之地”,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然,谣言始于恶意、止于智者、终于真相。打击网络谣言,除了抓出隐藏于网络背后的“秦火火”及其操控者,斩断其中的利益链条之外,还需要“终于真相”,即使被造谣的是企业,可能也有必要公开相关经营情况,以击碎网络谣言。(文/何勇海)

责编:姚凌、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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