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2018-03-14 14:48:58来源:海外网
生成海报
字号:
摘要:《监察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职能、权限程序,也理清了其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有助于形成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微信截图_20180314134617.jpg

3月13日,备受关注的《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该法草案共九章计六十九条,涵盖七大方面。这是《监察法(草案)》在2017年6月23日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的第三次审议。

制定《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监察体系顶层设计、深化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监察组织架构、整合强化监察力量的关键性步骤。既为新形势下依法反腐、从严反腐、全面反腐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和制度环境,也为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准绳。

党的十九大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是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经验、为继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提供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监察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现了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中国在反腐败领域加强及完善顶层设计的敏锐意识和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持续从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果敢能力,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举措。

《监察法(草案)》以国家立法的最权威方式,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和领导体制,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开展和优化国家监察工作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和统领性的重大作用。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反腐的新形势和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精神新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监察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这是制定《监察法(草案)》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期深化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点难点。

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在《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同时,该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职能、权限程序,也理清了其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有助于形成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这一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不仅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现实意义,也为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组织架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十九大报告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草案)》赋予给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其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力。《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使其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这为其在现实中的规范化、法治化行使奠定了必要条件、提供了充分保障。

制定《监察法》是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地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察、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统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创制之举。只有始终不渝地做好监察体系顶层设计,尤其是从国家立法的战略高度和权威角度,不断建立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大力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立法创新、司法改革、立规立制相衔接,才能发挥出发挥好并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才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根本目标,也才能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更大胜利,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

(郭锐,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外网专栏作者)

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登陆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责编:戴尚昀

  •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