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关注备案审查:收容教育应否废除

2018-03-20 09:44:34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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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容教育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却并未被列举在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中。

不处理违章就不能年检,多年“惯例”是否违法,人大代表提出审查建议,“捆绑式年检”何时取消。未经司法审判,限制人身自由可长达两年,收容教育制度是否应予废除。

3月19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专题节目《关注备案审查》,聚焦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交的要求对车辆“捆绑式”年检进行备案审查和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以下是央视新闻部分内容实录:

相信很多车主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年检之前,必须要把车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不然的话就无法通过年检。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但这种惯例的合法性却遭到人大代表的质疑。

“按照法律规定,汽车年检,是针对汽车本身,为了保证汽车行驶的安全所设定的,跟驾驶者没有关系,跟是否违法也没有关系。”里赞说。他是民革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新当选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名法学家,里赞履职的第一年,向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提交的建议就是关于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对车的年检,不是对人的年检。但是公安部的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没有处理违章,就不能获得年检。”里赞说。

但这一条,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表示,“现行的这种道路交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车辆的检验机构,在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的时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因为对这种捆绑式年检有异议,近年来,车主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来自四川遂宁的陈女士,就曾经将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陈女士的车是6年内的新车,所以不用上检测线,但她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却被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拒绝。

“我们现在的机动车检验技术标准和我们的系统设置就是这样的,必须要把违法全部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车辆合格检验,先后顺序是不能更改的。”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汤军说。

随后,陈女士以捆绑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被告对陈女士的轿车履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定职责。

“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里赞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属于法律,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仅次于宪法。而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规章,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不算,属于行政诉讼当中的参照依据。”

而这样的判例并非个案,事实上,早在2008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判决此类案件想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年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相关规定却一直没有废止。

“如果把这个制度彻底推倒了,不去接受处理的案例会大量增加,按照现行的法律,凡是罚款不去交的,只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试想一下,闯红灯一天有多少,而且还有好多是异地的,这个是相当大的工作量,而且要消耗掉大量的行政成本。”张柱庭说。

“这里面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过去的道路交通违法,还缺乏其他的手段,只能把处理过去的违章和年审捆绑在一起,你如果不处理违章就不给你年审,这个从实际的工作来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合法性的要求上来说,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

两位学者都认为,捆绑式年检的确在行政管理中有一定的效果,对违法而不及时处理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但摆脱困境却不能以违法为代价,这一点,里赞代表极为赞同。

“不能因为你的工作有效性,就置法律于不顾,那种方法最有效就采用什么方法,我觉得这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这也就是法治政府在推行的过程当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里赞说。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并非将捆绑式年检这样的规定简单废止那么容易。

“我们的管理部门怎么样来体现法治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于车主来说,从法治社会的建设角度来说,每个人都要遵=法、守法、护法,只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才能行使相关的法律的权利,所以这两个是要分别处理的。车主也不能把它捆绑,看到不处理违章就可以年审了,那我就不处理违章了,这样后果也会越来越严重。”周汉华说。

周汉华强调,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健全的今天,可以将车主不处理违章的因为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以这样的方式对车主的违法行为加以约束。张柱庭教授还建议,将这种失信行为纳入法律进行规制。

“应该尽快修改法律,把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进入到法律里面,这样可能就把问题解决得比较妥善了。”张柱庭说。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正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分组审议,高子程是今年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他关注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他建议废除这一制度。

“因为这项制度,它的处罚触犯了这样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要课以某个人半年到两年的徒刑,要经过严格的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甚至还有二审程序。对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不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剥夺一个人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不符。”高子程说。

同样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朱征夫委员曾经在2014年、2016年、2017年两会期间三次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这一次他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十九大报告里面有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有这样明确的表述之后,我觉得就应该换一种方式,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来解决收容教育制度的问题。”朱征夫说。

收容教育制度到底指什么,这项制度为什么不经司法审判程序就可以剥夺一个人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据了解,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这种制度在当时取得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对维护社会治安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到了今天,我们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依法行政,这种情况下,这项制度已经不适合当下的法治文化和法治背景。”高子程说。

高子程认为,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犯罪,对它的处罚应该罪刑适应、罪当其罚,半年到两年收容教育的处罚,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半决,而做出这样处罚的,却是单一的行政机关,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以行政程序作出的。

而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却并未被列举在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中。

“说明在行政处罚整个立法考虑中,没有把收容教育制度放进来的,所以它的存在与行政处罚法是有冲突的。”朱征夫说。

多年来,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呼吁废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收容教育制度与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

“立法法里面明确规定的,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无权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而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也有几项是不能授权的。

“其中有几项是不能授权的,绝对保留,(比如)犯罪和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松年说。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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