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案的沉重警示

2018-08-21 16:20:23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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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论有自由,法律有边界,发布信息和发表评论更有底线。

湖南警方日前发布通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网络大V”陈杰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报道,陈杰人组织了一个分工明确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其本人负责指挥调度、管理渠道、起草文章,其前妻负责财务管理,其情人负责代理案件、收集爆料,其弟弟负责接单、线下操作……该团伙恶意炒作、操纵舆论,大肆敲诈勒索非法敛财,短短几年间积累了上亿资产,其犯罪事实和恶劣影响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上述规定为网络言论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依法治理网络谣言、以舆论监督为名大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警方发布和媒体报道的内容看,陈杰人及其组织的“家族式”团伙,打着“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名义和公平正义的幌子,以网络和自媒体为平台,以刊发负面信息、炒作负面事件为手段威胁、恫吓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大肆敲诈勒索、疯狂敛财。对照最高法、最高检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杰人及其团伙已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并严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破坏基层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须依法受到严厉制裁。

陈杰人的自媒体文章和网络炒作之所以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他打着“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旗号,以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名义获取了人们的信任。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和维护百姓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却变了味,甚至异化成为破坏正常舆论环境和法律秩序,严重侵害百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陈杰人从“网络大V”蜕变成“网络害虫”,从履行公民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见领袖”,异化成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的违法犯罪分子,其堕落轨迹向世人发出了沉重的警示: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和评论者,但言论有自由,法律有边界,发布信息和发表评论更有底线,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言论,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借口的造谣、诽谤、敲诈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特别是那些在公共舆论场上具有很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络大V、意见领袖,更是必须谨慎、克制使用自己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尤其不能挟知名度和粉丝量以自重,不能利用自己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谋取非法利益。否则,某些网络大V、意见领袖最终很可能像陈杰人那样,以非法手段打造的“舆论高地”越高,有朝一日必将摔得越惨,以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积累了再多的财富,到头来也必须一分不剩全部吐出来。

构建健康理性的网络舆论空间,维护法治有序的社会秩序,不仅要依法打击那些混淆黑白、扰乱生事的“网络害虫”,也需要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社会个体擦亮双眼,增强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不给“网络害虫”以可乘之机。当今时代,网络信息流无孔不入,公共舆论场无处不在,迫切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自觉承担作为“网络公民”的社会责任,坚决抵制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蛊惑和侵扰,把自己培养成为遏制“网络害虫”、抗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战士。(杜韧)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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