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软法补充强制法的不足

2018-08-23 10:30:26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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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确立新的平衡正义观,形成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新型法治观念。

近日,一男子在高铁上抢占他人座位,并以身体有病不能动弹为由不予配合的行为,引起网民一边倒的批评之声。尽管途中乘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但该男子直到到站后才起身扬长而去。“假如只是占座,没有发生严重危害性行为,比如人身伤害,我们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有工作人员这样无奈地表示。

无独有偶,几天前,发生在某外国航空公司航班上两名华人乘客的不当行为,却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起因是两名乘客占了空乘人员的休息座位,虽几经乘务人员催促,但二人以肚子疼不能起身为由不肯让座。机长临时决定就近迫降,送二人去医院就医。尽管他俩不再装病,恳求不要送下飞机,但医护人员在警察的监督下,还是将两名乘客送下飞机。

上述发生在国内外的事例,应当说情节相似,但处理结果迥异。我国执法人员通常以现成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训诫、罚款、拘留等,而对于情节不那么严重的行为,或者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伤害的行为,如上述的霸占别人座位,其处置就决心难下了:一是担心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担心事态扩大化,三是担心被采取措施者控告或起诉。

而上述外国执法机构为何不担心产生负面影响?显然,他们不但有依法处置各类事件的经验,还有依照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力,灵活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机动权力。我们通常把强制力之外的执法归入软法的范畴,即以软法弥补强制法的不足,以软法的实施扩大法治的覆盖范围。

我们所说的软法是指以道德上的自律机制为后盾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以多方合意为内容,以协商和内心信服为实施手段,以章程、公约、协议、议定书等非正式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非强制性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例如乡规民约、行业规则、自制规范等均属于软法。

实际上,软法侧重社会公共性,关注多元利益诉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相吻合,这决定着软法的兴起必将巩固公共治理的基础。如何发挥软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软法的执法空间、执法措施,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确立新的平衡正义观,形成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新型法治观念。按照平衡正义观的要求,将尊严、自由、民主、平等、秩序、效率等法律价值综合协调起来,教育全体人民,不但要遵守法律,更要提升道德水平,遵守社会准则、行业规范、乡规民约。

第二,完善各类软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和执法需要。尤其是各类交通业、旅游业、基层社会组织,应当完善除强制执法之外的执法手段,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的执法方法,既要达到应有的执法效果,也要使得被执法者受到应有的道义谴责、时间成本付出、金钱价值损失的教训。

第三,硬法与软法综合应用。一方面要通过硬法规范体系的建设,加强政治体制基础框架的抗压强度和抗冲击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软法规范体系的建设,加强政治体制运行过程的缓冲能力、减震能力和调节能力。

总之,我国社会发展需要软法补充强制法的不足,规范那些强制法无法规范的行为。软法不仅仅是时代的产物,更会逐步成为公民自治的主要规范,甚至在将来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作者吴庆宝是法律学者)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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