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转走“救命钱”,债权岂能大过生命健康权

2018-08-24 09:45:48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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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友通过网络平台众筹的“救命钱”,理应是“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

今年36岁的陕西三原县女子王某,不幸患了“多发性硬化症”。高昂的医药费,多年来使得这个家庭捉襟见肘,更为不幸的是,2015年年底,王某的丈夫李波的朋友经商需要贷款,为此李波夫妇在朋友贷款借条上签字成了担保人。但朋友最终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李波和王某负有连带责任。夫妻二人因为担保债务遭遇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通过“水滴筹”筹集的5000元救命钱,被法院强行划走后还给债权人。

救命善款被法院划走发还债权人,如此“强制执行”,也难怪网友会斥之无情。诚然,法律归法律,情感归情感,在情与法难以兼容之时,许多时候“法不容情”本身就代表了某种正义。正是基于这一逻辑,不少人认为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尤其是在老赖横行、法院强制执行疲软的大背景下。但若要客观公允地理解此事,就必须超越这些下意识的情绪反应才是。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当事法院,事后也表示很遗憾,并解释称“当时不知道这是网友捐赠的善款,如果知道这是善款的话,肯定不会扣除的”。这也在某一层面表明,至少在道德伦理层面,法院对此事是自认理亏的。据悉,李波一度曾向法院说明“这5000元为网友捐款”,仅就此而论,法院一则没有告知被执行人正式的申辩程序,再者也未仔细核查被执行人的口头申辩,在工作流程上显然是存在瑕疵的。

由于法院是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直接划走了部分资金,故而无法直接知晓其到底是不是网友捐款。之于此,固然可以理解为是强制执行雷厉风行,可若是换个角度,又何尝不可以看成是执法“粗线条”呢?要知道,法律层面对于“强制执行”实则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强制执行必须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中,法院直接转走了王某的救命钱,这必然属于是严重影响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在任何情况下,生命健康权都优先于债权,这是一个普世的法律原则。法院强制划走王某救命钱还给债权人,客观上导致了生命健康的保护弱于债权的保护之局面,并不合适。严惩老赖及其担保人,固然是职责所在、人心所向,可若是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因处置不慎造成特定当事人生命健康受损,那么即便是以某些手段实现了正义,本来有理也变没理了。

网友通过网络平台众筹的“救命钱”,理当默认为是一种“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就此而言,法院将之转走还债,也是欠妥的。本案中看似严厉的强制执行,客观上却留下了太多“槽点”,无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只是毫无必要的横生枝节罢了。(然玉)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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