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男子被人追砍后夺刀反杀对方 属正当防卫吗

2018-08-29 16:36:21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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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超说,关于“无限防卫权”,目前没有与这个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开宝马的男子刘某和骑电动车男子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下车后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又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捡起,于某持刀还击将刘某砍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件监控视频流传网络后引发社会关注。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当晚,昆山市检察院发布通报,提前介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已被控制。

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刑法》条款中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如何适用?

观点一:情况紧急,有无限防卫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认为,就视频而言,纹身男行凶在先,数刀砍向电动车男,幸而躲过,否则早已非死即伤。之后,电动车男捡刀反砍,使纹身男丧失攻击能力,这个过程属于正当防卫无疑,如果刀被纹身男捡到,必然危害。

有疑问的是,纹身男逃窜之后,电动车男还予以追砍,是否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纹身男逃窜之后,还可能反扑,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纠集同伙,故危险尚未解除,电动车男继续使其丧失作恶能力,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丁金坤认为,彼时情况紧迫,生死存亡,电动车男追砍之,确保自己安全,无可厚非,而要求电动车男应止则止,行动如机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梁宏刚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是否认定正当防卫,与时机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关。

梁宏刚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行为与事后加害行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者仅对过当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梁宏刚认为,电动车男子事前无任何过错,宝马男违章压线、过错在先,殴打在先,持刀砍杀在先,骑车男子虽然捡到刀,但危险并未停止,防卫不当或停止防卫,将会再次受到侵害,骑车男子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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