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父亲不当行为,结论岂能轻描淡写

2018-11-01 19:33:5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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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要没有正当理由,挑逗、拨弄儿童私密部位或者实施其他涉性不当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无论所侵犯的是男童还是女童,都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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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截图

近日,网络上一段“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视频显示,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10月31日晚,警方发布消息称,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近年来,数起男子在公共场合猥亵亲属女童的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发酵,引起舆论关注,人们纷纷对猥亵者表现出愤慨与强烈谴责。公众的愤慨充分说明,目前社会上已经对维护儿童性不受侵犯权形成了基本共识。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即便是亲属,故意触碰儿童的私密部位、与儿童超出合理范围的过分亲昵是不妥当的,甚至将构成违法的猥亵行为。

不少事件中,司法机关启动了追责程序。如2017年8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猥亵8岁养妹行为的段某某批准逮捕。同月,重庆警方对在医院大厅猥亵侄女的男子进行刑事拘留。其实,早在2013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即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司法机关的强硬态势及个案中的及时介入,也释放出对相关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与践行。

在此背景下,对于本次在网上业已引起公愤的父亲疑似猥亵女童案,警方作出了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的结论,一时间显然难以为公众所接受。而从警方通报略显轻描淡写的表述看来,更可能让公众产生误读:警方仅仅是基于周某某与小女孩是父女关系就作出了其不构成猥亵违法的认定,难道父亲就可以肆意猥亵女儿吗?

必须指出的是,周某某在共同场所实施撩起女儿衣服、抚摸、亲吻身体的不雅行为,着实不妥,甚至正如网友所指责的,其已经涉嫌猥亵幼童。但从其存在猥亵嫌疑到认定一位父亲确实对女儿实施了猥亵行为,也须慎之又慎。

所谓淫秽行为和亲子间的亲昵行为,从表征上看,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亲吻、触摸等,甚至对于两者的界限,每个家庭和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而父亲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否单纯则更需要还原到当时的情景中,结合时空、具体行为、家庭情况、日常行为等诸多因素作出认定。

我们还应注意到,认定一位父亲对女儿存在涉及“性”的猥亵,尤其还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这不仅是对这位父亲道德伦理上的根本否定,更将让其承担沉重的刑事责任,而更重要的是,若是这位父亲本就只是作出了让他人乃至女儿本身难以接受的过激亲子亲昵行为,可司法机关却轻易作出了他是在猥亵自己女儿的认定,这既可能产生冤案,更可能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或许正是基于前述两方面原因,这次警方作出了具有刑事谦抑性质的否定性认定。笔者以为,我们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凭片段化的视频和义愤认为警方的认定于法无据。而警方也需要深层次地向公众解释作出相关判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莫让该起事件被公众解读为司法机关对性侵幼童行为存在纵容,甚至误解为父亲可以肆意猥亵女儿。

申言之,无论该起事件结果如何,这都唤起了人们对保护儿童的关注。我们有必要回归到保护儿童的原始立场上,一方面,从个体与家庭的角度,需意识到不当的亲昵行为,尤其是触及隐私部位,不只是爱的不当表达,更可能伤及孩子的身心,每个人都须确立亲子关系亦应有度、亲昵行为亦应有界的观点。而另一方面,在民众文明达到一定程度的合适时机下,也有必要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充分宣示儿童不受性侵犯的严肃性,明确猥亵儿童行为的认定范围:只要没有正当理由,挑逗、拨弄儿童私密部位或者实施其他涉性不当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无论所侵犯的是男童还是女童,都须严惩不贷。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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