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性伤害事件,我们能做些什么?

2018-11-23 13:48:2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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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恶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加强类似场所安全警戒力量部署,这不是“一阵风”式执法,而是为了防止模仿作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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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肇事者(中)

11月22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第二小学门前发生一男子驾车冲撞过路人群案件,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伤,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系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遂驾车冲撞。

不论何种原因,儿童之殇,都是社会之耻。悲痛之后,我们该如何看待近年来陆续出现的恶性报复社会案件?如何严防悲剧再次发生,告慰纯真亡灵?

第一,理性看待,从严打击。

正义既要实现,也要以最快速度实现。不论是不久前的米脂案还是之前的公交纵火案,虽然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最终裁量结果都为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米脂案案发后五个月,被告人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面对这样的案件,不必过分惶恐。报复社会型案件固然与社会转型期中的问题有关,但如此践踏人性的极端恶性案件的决定性因素依然是个人人格障碍与缺陷,是对“挫折”的过激反应,无需上升为群体性恐慌与焦虑。

第二,提升公共场所安全防控,强化三元预防结构。

恶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加强类似场所安全警戒力量部署,这不是“一阵风”式执法,而是为了防止模仿作案的需要。从长效机制上,防范重点依然在于社会、家庭、个人三元结构的协力,加强对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报复社会型犯罪易发的公共场所防范工作。硬件上注意安全岛、避险场所设立,实现紧急事件及时疏散;软件上科学配置警力等社会保障力量,进行必要的反暴力安全演习,提升民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类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加强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

对于遭遇不幸的家庭和目睹悲剧发生的其他学生,还能做些什么?答案是救助与心理干预。依照司法救助的相关细则,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国家司法救助可以进行辅助性救济;金钱不能挽回生命,但能表达社会的抚慰。同时,依托目前对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成熟经验,司法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为目睹悲剧发生的其他学生提供持续心理疏导,防止“反刍”带来的二次伤害。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冷静承认,为有效防止同类案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目标亦应包括潜在犯罪分子,通过建立全社区覆盖的心理诊所、讲座、社会宣传等方式引导重点人群对挫折、困难等负面情绪进行自我调节,以消弭极端情绪诱发的犯罪。

(姜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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