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幼儿园虐童幼师获刑一年半,怎么看?

2018-12-28 14:30:0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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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施暴者应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但亦不能对其施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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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黄蓝幼儿园教师虐童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判罚依据何来

判决一出,这件一年前发生的事件再次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说“罪有应得”,也有人说“一年半判得太轻了”,还有人说应该“终身禁入幼教行业”。那么,这起判罚依据到底从何而来?

按照朝阳法院的说明,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结合被告人刘亚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在2015年11月之前,幼师并不属于虐待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在以往的虐童事件中,除非孩子受到了轻伤以上伤害,即便虐待情节恶劣,甚至存在长期虐待,施暴者也难以构成刑罚。好在2015年11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法律的尴尬境地,增加了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造成孩子轻伤以上甚至死亡的,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此次法院认定的是被告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而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对于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规定,顶格刑期只有三年。而具体到个案中,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长期虐待、虐待手段、伤害轻重、虐待人数等诸多因素。本案中,一年半的判罚应该是法院结合各种情节综合考量作出的结果。

民众为何担忧?

那么,如何看待舆论关于“判罚过轻”的声音呢?幼师虐待幼童,虽然仅是极端个案,但每及曝光都让涉事家长心如刀割,更引发社会公愤。极端事件容易让公众陷入共同焦虑:我的孩子会不会也成为暴力的被害者?施暴者能否得到应有惩罚?法律能否保障我们的安全?在这种焦虑中,网友就会产生要对施暴者处以极刑的想法。事实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施暴者应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但亦不能对其施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社会案件都会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一些影响恶劣的事件,舆论上不乏“严刑峻法”的声音。比如,为何高铁霸座只罚200元?为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等?

量刑会否受影响?

那么,舆论能否影响定罪与量刑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显然不能因为舆论压力影响定罪与量刑。而且各地都在实施量刑规范化,在多数案件中,对于哪些情形应该如何量刑,各地都有成文规范或者司法惯例。更何况,当下裁判文书均上网公开,如果因为舆论压力导致“同案不同判”则将对司法公信带来极大损害。

此外,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刑罚并非是万能的,我们更应该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犯罪的可能。比如,在幼教领域,通过完善幼儿教育从业人员准入、监管、退出、禁业制度,并在幼儿场所施以全景、全程监控等方式进行犯罪干预。

刑罚最大的功能不在于打击,而在于震慑。当前,我国刑法已经对于虐童罪犯建立了五年内禁业制度,而各地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在客观上,曾经存在虐童犯罪的人将终身无法从事相关行业。另一方面,刑罚要产生震慑,则在于零容忍,司法机关面临暴行时,有必要更为及时有力地追责,消除相关人员的侥幸心理。

当然,每一起案件都是法律是否有效,司法机关是否给力的试金石。期待在类似案件中,司法部门能够全面调查事实情况,做出公正而全面的处理,并以公开方式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安全与正义。(舒锐,法律工作者)

整理/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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