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干预司法,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2019-01-09 13:16:3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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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对于司法领域里的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种种乱象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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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 鹏摄

【学习小组按】

2012年12月,习近平上任之初,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就坚定表明:“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对于司法领域里的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种种乱象深恶痛绝。

小组推荐习近平关于坚持司法公正的重要论述,供组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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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定分止争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有些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

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

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

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

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

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了这一点。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有的该管的不敢管,有的管了一些不该管的

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怎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该管的不敢管、不会管,怕人家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对政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执法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

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政法机关是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给 “司法掮客”最严厉的处罚

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比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私下会见,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甚至同乘一部电梯。但是,我们的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充当“司法掮客”,老百姓说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这方面已经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完善,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

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付出代价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身教重于言教。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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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会上造成恐慌,特别是要防止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司法腐败现象不仅是一个利益问题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

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司法体制改革什么能改,什么不能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检察机关要监督乱作为、不作为乱象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决遏制司法腐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

来源/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编辑/鹤鸣

(来源:学习小组)

责编:姚凌、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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