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定“交通肇事罪”,守护了常识和公平

2019-04-26 08:34:19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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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立法也从未给行人以刑事“豁免权”。

行人也能够犯“交通肇事罪”?

2018年12月6日晚,在浙江宁波鄞州区,谢某因过马路闯红灯,致电动车主黄某摔倒后逃逸,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近日,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117万余元。

在我国路权的匹配规则中,机动车被认定为强势一方。在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被推定为“过错责任方”,机动车一方需要自证清白从而减轻自身责任。这个大原则本身并没有错。

但是,这不代表行人就不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测速仪、摄像头下的机动车驾驶人“动辄得咎”,而一些行人却“我行我素”,置交通信号灯于不顾,随意横穿马路、逗留机动车道等违法乱象屡见不鲜。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因此导致交通肇事案件,也多是机动车驾驶人“吃暗亏”,行人一方“销声匿迹”,鲜有受法律追究者,这就形成了某种“错觉”。

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立法也从未给行人以刑事“豁免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翻看《刑法》,也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于机动车驾驶员,而不包括行人。

就这起个案来看,行人不仅有无视交通信号灯过马路的违法行为,更有造成了电动车主死亡的严重后果,加之谢某还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满足了追究“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如果对有行人的恶劣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一味姑息“弱者”,不仅对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无辜受害者难言正义,道路交通秩序也将陷入“破窗效应”的恶性循环。

当然还得强调一点,本案是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不是机动车和行人的事故,两者法律归责原则是不一样的——这次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不代表交通法规要回到“行人违规撞死白撞”的局面,公众不要会错了意。

但是,无论如何,法院对闯红灯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法定罪量刑,有着风向标意义:司法审判既平衡了道路交通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释放出违法必究的警示讯号,有利于回归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识,纠治长期以来行人闯红灯的积弊陋习,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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