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狱内月均消费7千,个案也需反思

2019-06-06 08:14:37来源:光明网
字号:
摘要:根据《监狱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宝源丰公司原董事长贾玉山,2008年违反防火规范要求建设厂房,2013年6月3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4年12月,贾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贾玉山在第一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7281元,检察机关曾认为其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其减刑幅度。然而,据报道,继2017年11月获减刑7个月后,贾玉山近期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贾玉山两次减刑理由的合法性、妥当性,令人质疑。

据报道,涉事公司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安全通道被人为封死,只留下一个偏门。应该说,对此种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罪犯的减刑,理当分外慎重,司法机关理应降低其减刑幅度。但此事件却暴露出另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的高消费现象。

根据《监狱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有权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和思想教育,认罪悔罪。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罪犯医疗费等基本支出均由财政承担。也就是说,罪犯在监狱内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而非生活奢靡,铺张浪费。服刑罪犯月均消费7281元,显然突兀至极。

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消费,均系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额外消费。月均消费7000余元的高消费,显然既有违公平正义。如前所述,罪犯在监狱内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教育改造,过高消费有违改造初衷,也容易引起攀比,让其他服刑人员产生不平等感和其他合理怀疑。人们很难相信,一个高消费的服刑罪犯是在真诚地认罪、悔罪、赎罪。特别是,未足额履行退赔义务和财产刑罚背景下的高消费,更说明其未真诚悔罪、积极改造。

理当强调,监狱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不是任由罪犯高消费的享乐逍遥地。容许服刑人员高消费的监管漏洞应及时补上。

具体来说,可参照监狱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年均消费水平,设置服刑人员消费上限。进而让服刑人员切实接受教育改造,打消其金钱至上,监狱内照样能逍遥奢靡的错误思想。也让公众看到,监狱平等地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而非为个别人私开“享乐后门”。(史洪举)

责编:吴正丹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