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者最高可以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上个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规定。
1月22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直言: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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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马虎不得。但现实中,个别地方大搞权力干预、“数据寻租”,统计造假花样百出。
有的地方细化分解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到乡镇(园区)、企业,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转移、隐匿、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地方害怕露馅,千方百计抵制阻碍统计检查。至于篡改、自行编造并上报企业统计数据,打捆重复报送,要求停产不达规企业继续虚报统计数据,虚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骗取物质利益等,更是屡见不鲜。
统计造假与个别干部扭曲的政绩观直接相关。有的干部信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用“漂亮”数据制造发展假象。这种政绩冲动正中某些企业下怀,他们跟着修饰数据,企图避税、逃税、获得补贴优惠。
几年前,曾有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说:“尽管各级官员深知数据造假的危害,但面对来自上级考核、地区竞争和自身升迁等压力和冲动,最终还是层层分解指标、人人摊派任务,数据造假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统计数据是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虚假数据会严重影响中央决策部署的科学性,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最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可见,统计造假表面是技术问题,实则是政治问题。
严打统计造假(图源:网络)
二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详述了两大类造假行为的主要表现——
其一是进行统计造假,比如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其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包括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违犯的党员干部会面临怎样的党纪处分呢?
《条例》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些年,有的地方痛下决心,开始在统计领域“挤水分”。比如,2017年1月辽宁省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对外确认,该省一些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间存在财政数据造假;2018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曝经济数据“有水分”,应核减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900亿元,核减规模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40%……
这些“自曝家丑”的事虽然过去多年,但仍有现实意义。不可否认,统计领域一定程度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数据核查有薄弱环节、统计力量配备不足、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客观上为统计造假提供了土壤。土壤不清理,统计造假问题难以根除。
就这点来说,打击统计造假要动真碰硬、久久为功,我们的武器无非四个字:实事求是。
文/云歌
编辑/九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侠客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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