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这四个字,总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被人打了,能不能还手?还手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又是“互殴”或“防卫过当”?
最近,央视公布了一起山东淄博张女士案,一起并不复杂的治安案件。但在我们看来,这是事关正当防卫的标志性案例。
一
这位张女士是个小老板,开一家饭馆为生。五年前一晚,有醉酒顾客刘某在店内滋事,张女士去制止,却被刘某推搡殴打。情急之下,被推翻在地的张女士抄起手边的啤酒瓶反击,将刘某打成轻微伤。
冲突时间不长,只有一分钟,店里的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下了事件过程。警方到场后,以“互殴”之名将双方拘留并罚款。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了解到案底可能给孩子造成影响后,张女士开始抗辩,用5年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的全流程。
最终,张女士获得了改判。山东省高院认定,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予处罚,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义“虽迟但到”,可张女士的感慨令人唏嘘:“以后遇到这种事,要不挨打不还手,要不直接跑。”
生活中,人们也会有类似的疑问:有人故意找茬,难道被侵害者连防卫、制止的权利都没有?甚至像以前网友段子说的那样,如果有人打你,你还手第一拳是正当防卫,第二拳、第三拳就是防卫过当?如果法条适用如此机械,在实际生活中又怎么可能精准把控呢?
之所以说这个案例有标志性意义,还在于案件的性质:这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而过往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适用,在刑事案件中更多。
二
一段时间内,涉及正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在实践中常常被视为难以启用的“沉睡条款”。
为什么法条“沉睡”?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分析称,有的是案件本身情况较复杂,适用起来难度较大;有的是受司法人员办案理念影响;还有实践中“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简单就案办案的因素,客观上也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造成一定影响。当然,前些年缺少正当防卫适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是一个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朱颖告诉侠客岛,就拿张女士的案子说,从刘某动手打人到冲突结束,整个过程持续一分钟,这种连续性容易使张女士的行为被误解为互殴,却忽视了刘某作为侵害发起者的不法性。
要推动司法解释进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很重要。
一个典型案例是大家都知道的2018年“昆山反杀案”。当时,醉驾的“昆山龙哥” 用砍刀击打于海明,于海明反抢砍刀并回击,致“龙哥”重伤死亡。最初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介入后认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诸如山东于欢案、福建赵宇案、河北董民刚案、云南唐雪案等一批典型案例,也都推动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完善。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1、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些原则,在张女士案件的终审中得到充分体现。正如负责此案的检察官所言:代入她的位置,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中什么都不能做吗?
这位检察官有句话说得精辟:“这与现代法治理念是相悖的。”
三
社会共识要长久保持并形成示范效应、指导实践,最终还要成法——下个月继续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就新增了正当防卫的详细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认为,这意味着,在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体系中,都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为我国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这是观念的扭转,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公民自然的、法定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降低公民维权成本。
朱颖认为,张女士案之所以历经5年波折,很大一个原因是举证责任压在张女士身上。现在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执法机关认为防卫人防卫过当,那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防卫人有报复的故意而不是防卫的意图,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不是当事人自证清白。
“要消除过去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严格带来的‘寒蝉效应’,关键在于让公众确信:法律不仅能事后主持正义,更能事前预防风险。”朱颖说,到那时,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第一反应,将不再是计算还手“值不值”,而是坚信——法律站在正义这边!
文/云歌
编辑/绫波、唯真
来源/侠客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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