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国际治理体系面临变革的当下,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为重构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东方智慧与中国方案。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方式,国际仲裁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不仅是践行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法治工具,更是展现国家软实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战略高地。
中国仲裁历经三十年发展,成就斐然:机构从1995年的7家增至280余家,2024年受案量超70万件,标的额突破1万亿元,仲裁员达6万余人(境外仲裁员3400多名)。北京、上海、深圳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标志着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高地。然而,当前中国仲裁机构的案件来源仍以国内为主,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数量低。相比之下,国际领先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则以处理国际仲裁案件为主,且当事人国籍多元。
中国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和行动者。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践行全球治理理念的重要路径。它要求中国的仲裁机构既能为境内商事主体的涉外纠纷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更要着力推动彰显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服务体系走向世界,发展成为受国际商事主体广泛信赖的“中立第三方”。
2024年9月12日,新修订的仲裁法正式通过。这不仅为中国仲裁制度注入现代化动能,更为中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拓展境外仲裁法律服务提供了法治保障。新法在总则第十二条中专门增加“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第八十六条明确支持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彰显立法者力促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路径,全面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全球竞争力、制度性话语权及国际影响力的意图。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首先要为中国商事主体在境外的贸易投资活动提供触手可及、规则透明、裁决可执行的法律服务,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要让出海企业在境外遭遇经济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
其次,中国仲裁机构应充分发挥仲裁中立性的功能与价值,成为深受境外商事主体信赖的“中立第三方”。中国仲裁机构在处理纯境外主体间争议方面已积累了有益经验,例如曾受理过美国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香港公司与蒙古国公司的合同争议,以及涉及多个境外主体的跨境商事案件等。随着中国仲裁机构更多地“走出去”,国际化布局的持续深化,其服务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可以在解决境外商事主体间争议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譬如,在东南亚地区,可为越南与马来西亚企业间的经贸争端提供仲裁服务;在中亚地区,能够处理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商人之间的商业纠纷;在中东地区,亦可审理沙特与卡塔尔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议等。
目前仲裁界存在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中国作为深度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大国,其仲裁机构难以在国际上树立中立形象,缺乏如新加坡、瑞士等国机构的“天然中立优势”。然而,仲裁的中立性从来都是相对的。以仲裁员选任为例,在国际仲裁中,首席仲裁员通常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同属一国国籍,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所谓“中立国”,关键在于仲裁员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承担案件审理核心职责的仲裁员尚且如此,主要提供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机构更不例外。
以中国仲裁践行全球治理倡议,其关键并非地理意义上的简单扩张或案件数量的线性增长,而在于实现从“量”到“质”的战略性能级跨越与全球影响力提升,完成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的系统性重塑。仲裁机构更需挣脱传统路径依赖的桎梏、打破固有思维定式的束缚,主动对接更高标准的国际规则,实现从“国内服务供给者”到“国际最佳实践引领者”的深层身份蜕变。在此进程中,尤需聚焦专业化、国际化仲裁员队伍的培育与建设,通过夯实人才基石、优化治理机制、创新规则体系,最终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迭代升级,贡献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方案,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注入仲裁领域的“中国智慧”。
(作者: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责编:吴正丹、何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