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浙江新昌“如是书院”打着“国学”旗号施行暴力管教。当地通报称,经查,该书院系无资质违法经营,存在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涉事人员已被刑拘。
事实上,此类以“国学书院”“矫正基地”为名的民办机构不少。它们往往以“矫正”为名,对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且存在不同程度的体罚、非法拘禁、精神侮辱等暴力行为。

浙江新昌“如是书院”课堂(图源:网络)
其名目各异,功能和旗号却大差不差:矫正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及“偏差、越轨行为”。
面对不同客户群体,此类机构的收费也参差不齐。
以“国学”为名的机构,目标家庭经济能力较强,愿为子女成长发展尤其是问题矫正付费。这些家长有的对子女学业要求过高、管束过严,导致子女产生情绪或心理问题,厌学辍学;有的忙于工作或夫妻关系紧张、家庭离散,与子女情感交流少;有的过度溺爱、管教缺位,子女同样出现心理或行为问题。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家长,更易被“国学书院”的旗号及表面光鲜的教育环境吸引。
以“成长特训营”“戒网瘾学校”“矫正基地”等为名的民营机构,则接收家长眼中“问题更严重”的青少年。这些家长希望将教育责任外包给“速效”机构,尽快为子女“纠偏”。
此类机构根据学员情况、家庭经济能力、管教时长等实行梯度收费,其中不乏天价学费;教官对学员的体罚、殴打、虐待及学员之间的欺凌也更为常见。
为啥这样的机构屡禁不绝?
从需求端看,根源是家长的“高需求”:家长被恐惧和焦虑支配,进而希望所谓的“矫治机构”解决问题。
问题是,被“矫治”的青少年身上各类心理与行为问题成因复杂,相当一部分又是被家长强制送入,抵触心理强烈。不具备专业能力的“教官”用暴力行为震慑学员,并赋予部分学员体罚、殴打其他学员权力,建立以强制性和暴力为基础的“秩序”,却并未真正实现“矫正效果”。
监管难也是现实困境。此类机构多注册为“教育咨询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规避教育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查,游走于教育、文化、旅游的交叉地带,一定程度上形成监管盲区。
此外,目前国家层面缺乏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专门立法或统一监管文件。在一些地方规章里,托管机构针对的是“放学后、回家前的过渡时段”,而矫治机构主业是“教育”,附带休息、睡眠等服务,托管管理办法并不适用。此类机构真正应适用的是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但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三不管”地带。
“如是书院”创办者在接受“跪拜”。图源:潇湘晨报
事实上,中国有公立的“专门学校”,它是国民教育体系中较为特别且十分重要的一环。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既有普通文化课,也有法律教育、职业教育、心理干预课程,配有专业教师、心理老师、医护人员等,是在司法惩戒与家庭管教之间的“缓冲带”。
但在实际运营中,这类专门学校数量不足、覆盖面不广,目前还难以完全满足家长的需求。
此外,不少市县专门学校主招的是出现罪错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极少家长愿会同学校及政府部门主动把子女送去就读。
更关键的是,许多被家长送入民办“矫治”机构的青少年,出现的问题并非“严重不良行为”或“罪错行为”,大部分都是特定的心理与行为问题。专门学校不接收这部分青少年,于是,觉得“管不了”孩子的家长就很容易“病急乱投医”。
怎么办?
治理关键是堵疏结合。
“堵”的一面是加强监管、出现问题严格惩处。
源头上,政府部门应严格规范民办机构准入与运营。合规的矫治机构,须持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公安特种行业住宿许可、卫健部门心理服务备案;从业人员须持心理咨询师、医护等资质。有关部门进行经营范围合规性审查时,须触及实质业务而非注册名称。
家长选择机构时也应擦亮眼睛,如仅凭“校外托管营业执照”就宣称能封闭矫正,那一定是黑的、假的。
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其中涉嫌施暴者,应依法适用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写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要严禁前科人员进入涉未成年人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有关单位招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记录者不得录用。
“疏”的一面是正视家长合理需求,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完善制度体系,为确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提供依法依规的合理矫正教育机会。民办机构也应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理顺入学流程、规范监管标准等。
矫治不能光靠学校,而是以学校为主轴,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建设,积极引入学校社会工作力量,切实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提升教育能力,从根子上应对家庭教养缺位或偏差、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与挑战。
文/周新成(浙江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编辑/绫波、芦芽儿、点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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