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08:28 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2.層層“禁令”能否管住一張嘴?
當公眾還在熱議溫州細則之際,7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對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預算管理及問責等作出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對違反規定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十分巧合,溫州的公務接待新規成了對《條例》一次恰逢其時的“詮釋”,尤其是在管住“嘴”上給出了一個范本。
竹立家認為,《條例》表明了中央對治理奢華接待的決心。不過,如果仔細追溯相關的政策法規,便會發現類似的條例過去並非沒有。
198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各級領導干部外出活動接待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外出活動,不得安排住接待外賓、僑胞的豪華賓館,禁止舉行迎送宴會,進餐時不要備酒。就餐人員要按標准交伙食費,服務人員的工作餐和誤餐費也要嚴格按規定辦。會議室、會客室和臥室,一律不備香煙、水果或其他食品。”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不准超過當地接待標准的通知》明確提出,“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門按當地接待標准安排,確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嚴格控制人數,減少次數。用餐和陪餐要堅決杜絕浪費,不准上名貴菜肴,更不准上當地不出產的名貴菜肴和酒水。”
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通知》中也規定,“接待對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伙食標准安排,不得超標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請。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定額內交納伙食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
據統計,從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各級管理部門出台的相關禁令多達上百項。但“禁嘴”的效果顯然並不明顯,以至於在今年兩會上,九三學社中央提交提案,建議從設立反浪費立法等角度遏制公款吃喝,還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
為何從中央到地方這麼多“禁令”管不住一張嘴?
“一個黨委政府在公務活動過程中的確有一個‘消費’問題,關鍵是這個‘消費’要合理。我們為什麼幾百個文件管不住吃喝,原因還是在於很多地方的細則規定操作性比較差。”竹立家說,“公務活動如果對相關消費品主要從預算的合理化和細化上加以約束,這種辦法恐怕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