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個社會的和諧與安定,向來不可能單靠法律一種機制,道德的機理在調控人類行為、熨帖社會關系上具有重要功能。 |
立法正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精神利益,防止受益人因害怕承擔補償責任而傷害見義勇為者的積極性,才將道德層面的自覺行為上升到法規層面來規范。
將於12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受益人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一個社會的和諧與安定,向來不可能單靠法律一種機制,道德的機理在調控人類行為、熨帖社會關系上具有重要功能。如何讓見義勇為者利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就成為立法激勵見義勇為的必然途徑。山東立法正是通過對見義勇為者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障,為社會和諧注入道德的基因。
在物質利益方面,山東立法不乏耀眼的規定,諸如見義勇為者可享省勞模待遇,見義勇為受傷治療期按全勤算,見義勇為者干個體免繳稅費等,無疑能夠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極大的物質幫助,消除人們因見義勇為可能帶來不利后果的擔憂。更難能可貴的是,山東立法還將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延伸至其家屬、子女,從就業、住房等多方面予以優先保障。這種惠及親屬的立法設計,無疑從制度上增強了人們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選擇。
在精神利益方面,引起輿論爭議的是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答謝恩人,這可能會讓人感到“強扭的瓜不甜”。其實,立法的用語是受益人“應當”表達謝意、予以慰藉,而不是將其作為一項有制裁條款的“必須”義務。一般而言立法應盡可能少地規定類似“無盾”條款,但這裡主要體現出立法者對見義勇為的精神激勵,在全社會倡導公民知恩圖報。這種對見義勇為者精神利益的保障,無疑具有更現實的指向意義。
受助者感謝助人者,這原本是基本的道德常識與公民良知。但現實有時顯得很詭異,少數受益者在被救之后溜之大吉,司法實踐中受益人將見義勇為者告上法庭的事例也不鮮見。山東立法正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精神利益,防止受益人因害怕承擔補償責任而傷害見義勇為者的積極性,才將道德層面的自覺行為上升到法規層面來規范。
立法促進見義勇為,當然還需要關注規范本身能否貼地而行。例如對見義勇為者本人及親屬在各方面的優先保障,立法還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相關政府部門能否從中自覺找到各自應盡的義務,優先的具體執行標准究竟如何,可能都需要進一步明確,以防止政府部門在具體執行中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