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人單位不願意安排殘疾人就業,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優惠政策,不足以補償用人單位付出的成本。 |
許多時候,政府和公共機構管理社會事務,獎勵比懲罰有效。
為鼓勵企業招錄殘疾人,北京市殘聯11月9日對外發布《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和《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實施意見》。新政實施后,一位殘疾職工,最高可以為單位帶來每年1.1萬元的政府補貼獎勵﹔用人單位錄用精神殘疾人最高補4萬/人。(11月10日《新京報》)
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享有法律賦予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或收入等權利。同樣,他們渴望融入社會,展現自我,實現人生的意義和價值。但一直以來,殘疾人就業面臨著諸多困境,不少殘疾人就業中被邊緣化。
雖然,在一些法規和政策中,我們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制度安排,即用人單位必須拿出1.5%-2%的崗位聘用殘疾人,如果招聘了殘疾人,該單位可以享受不同額度的社保、崗位等補貼及稅收優惠,而不願或不適合招收殘疾人的單位,則要按人頭差額繳納不菲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但長期以來,招錄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在不少地方都只是出現在文件中,缺少詳細的實施辦法和真金白銀的支持。去年,就有報道說某地財政困難,無力支付企業招錄殘疾人就業的補貼,而政府的失信,導致企業招錄收殘疾人的積極性下降,並引發連鎖反應。
進一步看,一方面很多省市殘聯收繳了巨額的殘保金﹔另一方面殘疾人就業工作推進艱難。單純的用懲罰性收費來保障殘疾人就業,這條路越來越難走。特別是,在我國目前有“90%的企業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寧願選擇長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則更低,殘保金數額雖然越來越大,但實際上卻替代了殘疾人就業,更不利於推動殘疾人就業。
其實在許多時候,政府和公共機構管理社會事務,獎勵比懲罰有效。用人單位不願意安排殘疾人就業,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優惠政策,不足以補償用人單位付出的成本。而如果政府優惠之外,另有豐厚補貼,將能更多抵消用人單位所付出的成本,加上殘疾職工本身所創造的效益,用人單位的壓力可大大降低。此次,北京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優惠補貼出台后,一些用人單位已表示將對殘疾職工擴招。
當然,在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還要明確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須帶頭依法安置殘疾人就業,為國企和私企做出表率。同時,還可以採取政府獎勵,以及政府購買服務、購買公益崗位等的形式,做好殘疾人的就業和相關的勞動技能培訓,為殘疾人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切實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充分保証殘疾人的生存權利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