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區法院當著區長的面判決區政府敗訴,長期遭病詬的區縣法院審不了區縣政府的司法頑疾被打破。 |
區法院當著區長的面判決區政府敗訴,長期遭病詬的區縣法院審不了區縣政府的司法頑疾被打破。
日前,平谷區一村委會發現村裡的一塊土地被區政府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証的形式“劃給了”某公司,遂以合法權益受損起訴區政府,並在區長親自出庭應訴下當庭獲得支持,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涉案國有土地使用証。(11月18日《新京報》)
這個案件本身並不復雜,卻看點頗多。一則常聽說的“民告官”基本上都是普通人起訴政府,很少聽說與政府關系密切的村委會起訴政府,盡管這在法律上並無障礙,但在現實生活中村委會一般是沒有膽量“叫板”區政府的。二則區長出庭也非頭一回,但過去區長出庭應訴多是以勝訴告終,而區長出庭敗訴案件並不多見。此外,在本案中,長期遭病詬的區縣法院審不了區縣政府的司法頑疾被打破,區法院當著區長的面判決區政府敗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的進步。
應當說,在目前體制下,村委會和區法院都有諸多看見、看不見的資源和需求掌握在區政府手中,區政府要控制村委會和區法院並不缺乏各種各樣並不違法的理由和借口,但前者之所以敢於“以下犯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后者之所以敢於依法裁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根本的因素在於政府尤其是行政首長對法治的認識和面對監督的態度。張吉福區長一番話可謂切中要害:區政府敗訴並不是給政府抹黑,政府應有平等心態,行政領導和公務員在做決定時一定要依法、依程序來辦理,否則就要面臨被起訴。
正是區長難能可貴的法治意識,和區政府平等、理性的思維和態度,使得村委會主任勇於走進法庭,並與區長當庭對峙時“感覺吃驚又很親切”,而沒有絲毫壓力,使得村委會相信通過法律可以解決爭議,並可以回去給村民一個交代,也使得法院能夠在公平、公開、寬鬆的氛圍中履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
其實,此案在實現規則之治上還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即社會各個主體都不僅要在法律上是獨立人格,還要在實際上處處彰顯主體性存在。張吉福區長庭后表示,希望大家更多通過訴訟維護權益,像區政府這樣的單位也是可以起訴的。這可謂法治思維最好的表達。
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與基層政府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糾葛。這種不同的利益需求碰撞在一起,形成矛盾和爭議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隻不過,目前這種普遍存在的矛盾絕大多數是通過行政手段等隱性方式解決,法律在其中往往是缺位的,權力運行和資源調配多不受法律的規制。而本案的價值,恰恰是將本來可能屬於行政力量調控的事項轉化為法律糾紛,將權力與權力(利)之間的對抗轉化為法庭上的交鋒。
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此背景下,本案將不同權力主體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調整,作為未來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無疑具有標本性的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