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幾乎在所有公共利益執法領域,國企都是一個最大的違法者。央企項目在地方違法並能抵抗地方執法,表面上看是執法問題,但背后深層次原因則是體制、立法與究責的問題。 |
強推“生命之林”,僅罰款500萬元有點避重就輕,應由更高層級的政府部門組成調查組,追查相關者的行政責任。
央企中煤陝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榆林橫山縣上馬的煤化工工程,申請用地6640畝,陝西省國土管理部門隻批了2600畝。橫山縣國土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中煤陝西公司“申請用地6640畝,實際推地5312畝,屬於邊報邊用違法用地。”對其處以500余萬元罰款,林業管理部門則稱“管不了央企”。(11月21日《法制日報》)
中煤陝西公司在橫山縣所推的地,是由飛機播種、幾代人數十年辛苦培育的固沙防護林地。先不說中煤陝西公司違反了“佔用林地超過415畝必須由國家林業局批准”的行政程序,從法律視角來看,其一違反了企業征地必須通過國土部門招拍挂的法律規定﹔其二,土地管理方面,非法佔地超過50畝將追究刑事責任﹔其三,林業管理方面,非法侵佔並破壞防護林地5畝以上,須追究刑事責任。中煤陝西公司涉嫌多重違法。
央企違法的案例並不少見,北大法學院教授、國內環境法專家汪勁曾毫不客氣地指出:幾乎在所有公共利益執法領域,國企都是一個最大的違法者。央企項目在地方違法並能抵抗地方執法,表面上看是執法問題,但背后深層次原因則是體制、立法與究責的問題。
體制問題上,一方面對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尚未完全扭轉唯GDP中心論,地方官員對待像中煤陝西公司這樣的“大蛋糕”,顯然會表現出超乎尋常的熱情,以至對一些行政執法進行干預﹔另一方面,央企都是有較高的行政級別的,為掣肘地方執法提供了便利。是以,根本上遏制央企違法,需要更多從體制上求解。
但遠水難解近渴,當務之急是對央企違法嚴加究責與處罰。在上個月底央企法制工作座談會上,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指出:央企要“不搞違法獲利,不踩法律紅線,不抱僥幸心理,做到違法違規‘一票否決’”。由此說明央企在國內外市場吃法律風險的虧不會太小,也表明了國資委對央企違法經營絕不允許的強硬態度。既然如此,如何處理中煤陝西公司未批先建違法用地事件,就應該備受關注。
私自強推榆林市的“生命之林”不是一個小事件,僅罰款500萬元有點避重就輕。應該由更高層級的政府部門組成調查組,追查相關者的行政責任,並且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央企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作者是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