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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慎用強制手段懲罰維權公民

2012年11月23日08:47    來源:新京報    袁伊文    字號:
摘要:公民的正當訴求需要政府疏導,而不是嚴堵。

“攔轎喊冤”,是法治的悲哀。更讓人心寒的是,個別官員對於這種最卑微的維權方式,竟沒有絲毫的寬容。

9月8日凌晨,溫總理到彝良縣視察地震災情,梁永蘭等數十名村民在路上跪訪,向總理反映當地的征地問題。據梁永蘭稱,當地建廠征用土地約800畝,但補償價格隻有兩萬八,而另外一個鎮卻高達每畝七萬八。溫總理表示,一定會給你們一個滿意的答復。但事發兩個月之后的11月19日,縣公安局卻以跪訪堵塞交通,造成惡劣影響為由,對梁永蘭處以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在她繳納了1000元保証金之后,被提前釋放。

彝良縣警方處罰跪訪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村民的跪訪行為未必妥當,但是否屬於“較重情節”,須受到拘留嚴懲,值得商榷。《治安管理處罰法》本身就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其第19條規定,對於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應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按梁永蘭的說法,從總理下車到離開前后不到5分鐘時間,而不是處罰決定所稱的20分鐘,這是否屬於“情節輕微”,可不予處罰?況且被“打攪”的溫總理當時也表示“這是農民的基本權利,不要攔阻”,“受害方”都原諒了跪訪的行為,警方還要堅持拘留是否合適?

況且,警方若真是“嚴格執法”,為什麼行政處罰書上要拘留4個人,卻隻抓了梁永蘭?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暫緩行拘應由當事人繳納保証金,但為何在本案受到媒體關注之后,警方又悄悄把法定的保証金退回了?警方如此執法是為了維護法律尊嚴,還是懲罰村民向總理陳情?

更要問的是,如果正常的維權渠道能走通,村民何須向總理跪訪?十八大報告中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証”。維穩的前提是維權,按梁永蘭的說法,他們的土地被以低價征收,這些問題沒能在正常的上訪、行政訴訟中得到解決,現在問題卻被捅到了總理那裡,其中原因為何?

村民在遭遇征地不公正時,卻還要選“攔轎喊冤”這種古老的申訴方式,這是法治的悲哀。更讓人心寒的是個別官員,對於“攔轎喊冤”這種最卑微的維權方式,竟沒有絲毫的寬容。

跪訪之類,不應屬於我們這個時代。前天《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指出:要“確保制度供給跟得上時代腳步,才能奠定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才能將一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動用強制手段懲罰公民的申訴、上訪,不能解決任何問題,隻會把矛盾埋得更深。

公民的正當訴求需要政府疏導,而不是嚴堵。9年前的2003年,農婦熊德明向溫總理說了丈夫被欠薪的實話,不僅討回了工錢,還引發全國范圍內的“討薪風暴”,增進了官民間的互動互信。現在,農婦梁永蘭的跪訪也應得到善意的處理,不該用行拘的重罰把問題打上死結。好在,彝良當地正在核查拘留是否恰當,但願,這能還梁永蘭一個公道。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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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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