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巨富村官”提供給我們的鏡鑒,不再是網絡反腐的神奇應驗,而是他所代表的“類公務員”身份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才符合法治社會公共行政規律。 |
“巨富村官”提供給我們的鏡鑒,不再是網絡反腐的神奇應驗,而是他所代表的“類公務員”身份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才符合法治社會公共行政規律。
社區干部坐擁“20億資產”?這樣的網帖爆料想不引起輿情井噴都難。在網絡反腐的強勁勢頭下,深圳龍崗立即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被舉報人也被暫停社區工作站常務副站長職務。
一個尚不能稱為公務員的社區干部,竟然涉嫌擁有“80多棟私人物業、20輛豪車”,身份與財富的巨大反差讓人不得不驚嘆。任何事件的理性評判,都應建立在充分的事實基礎之上。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承認擁有10多台車和“一時也算不出來”的房產,確屬“巨富村官”。村官非官,卻行使公共權力,公眾便有理由基於懷疑的立場,對其財富的來源及合法性行使監督權。
吊詭的是,恰是在財富的來源及合法性上,出現截然相反的聲音。當事人稱在當干部之前早已完成資本原始積累,舉報人則稱其非法侵吞集體財產﹔居民中有些人認為他是以權謀私的惡人,另一些人卻覺得其是帶領大家發家致富的好干部。在輿論非議的當口,舉報人又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案被逮捕。這紛繁復雜的表象背后,究竟是因利益糾紛產生的打擊報復,還是信息缺位下的暗度陳倉,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懸置在公眾心中的問號,有待於獨立公正的調查來拉直。
與坊間基於反腐的揣測懷疑相比,公共話題的探討不應止於財富積聚的合法性,更需要探求“類公務員”的身份迷惑。法律上,社區干部和村官並不是公務員,也不適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但他們客觀上行使大量公共權力,尤其是資源配置決定權。這些俗稱為“干部”的人,徘徊在公務員法的規制之外,往往身兼數職,橫跨政商兩界。像本案中,當事人具有社區干部、股份公司負責人、私人公司老板三重身份,巨富的事實讓人很難相信其個人財富與其公共身份沒有任何關系。
其實從“社區干部”到一些企業高管,我國行政體系之中客觀上存在一個龐大而特殊的“類公務員”階層,他們不但能夠經商盈利,還同時享有公務員的福利,一副“出則為商、入則為仕”的理想人生模式。但是立法上卻缺乏清晰的任職資格和程序規范,權力界線尤其是公共管理服務與個人經商之間較為模糊,公眾監督更是缺乏剛性渠道。在立法約束不力、信息公開不對稱、群眾監督不充分的背景下,巨額私產外露難免會被懷疑“以權謀私”。
可見,“巨富村官”提供給我們的鏡鑒,不再是網絡反腐的神奇應驗,而是他所代表的“類公務員”身份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才符合法治社會公共行政規律。畢竟,公共服務和企業經商,在目標追求和運營規律上都有天壤之別。當一個人頻繁在政府和市場之間轉換身份角色,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監管和制約,便很難做到“市場的歸市場,行政的歸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