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對員工進行罰款扣錢能否做到,執法的力度是硬道理。 |
禁對員工進行罰款扣錢能否做到,執法的力度是硬道理。從執法的視角來展望,廣東勞動監察部門,是否已經做好了執法的准備?
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從明年5月1日起,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罰款內容將被警告,而亂扣工資將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從條例的初衷來看,旨在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對那些常受工資克扣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個福音。
這一規定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對照的社會現實就是:資方以罰款作為企業管理的常態化方式屢見不鮮,各色罰款的名目也是林林總總:如遲到一分鐘要罰款、月子假長了也要罰款,甚至佔用廁所時間長了都要罰款。真是“隻有boss想不到的,沒有員工逃得掉的”。在一些勞資關系明顯失衡的企業,員工雖然有怒,卻又敢怒不敢言。若是反抗,還可能得到加罰,甚至是卷鋪蓋走人。
但事實上,法律對企業隨意克扣工資早有規定。如《勞動法》第50條就明確“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也有相關條款。企業不得罰款,或以克扣工資等方式變相罰款,這是因為企業並不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而是市場經濟的主體。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地標示著員工工資不可隨意克扣,但相關執法不予跟進,“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就自然而然了。
廣東此份《條例》為推進相關執法,加入了懲戒條款,在立法方向上確實值得認可。但慶幸背后仍有隱憂。以罰款的方式來禁止罰款,一方面這種行政執罰本身也要接受合法性拷問﹔另一方面,就算設罰合法且得以順利通過,也要防止“立而不罰”。從執法的視角來展望,廣東勞動監察部門,是否已經
做好了執法的准備?
當然,《條例》也並非盡善盡美。如將對企業克扣工資的罰款額度最高定格在5000元,這對有些企業來說可謂是無關痛痒,難以起到懲罰和警示的作用。此外,就執法而言,如何發現用人單位對員進行罰款扣錢,也是一個難題。若靠員工的舉報,該員工很可能面臨用人單位的報復,就業前景堪憂。若要執法部門自己發現,如何檢查以及怎樣發現都將是一個復雜的技術問題。勞資雙方經過更多的討論和博弈,法律才會進一步完善。
對於勞資雙方而言,在法案獲得通過之后,尊重並踐行已實施的《條例》是一方面,監督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是另一面。和大多數法律的實施一樣,禁對員工進行罰款扣錢能否做到,執法的力度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