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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喜:委員不能是外籍,政協早有規定

2012年12月04日10:18    來源:環球時報    張宏喜    字號:
摘要:“海外僑胞”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華僑,不包括外籍華人,這是有法律、政策和實踐依據的。

  王元豐先生11月30日發表在《環球時報》的評論文章以為,政協章程沒有明確政協委員不能具有外國籍。這是一種誤會,王先生引用說,政協委員可以“包括……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裡的“海外僑胞”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華僑,不包括外籍華人。我這樣說是有法律、政策和實踐依據的。

  從法律上說,上世紀50至70年代我國與印尼簽訂了關於雙重國籍的條約,與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泰國簽訂了建交公報,在條約與建交公報中雙方宣布凡取得、選擇或加入一方國籍的人,即喪失另一方的國籍。這就是說我國不再奉行舊中國和新中國建國之初曾經主張的雙重國籍法律和政策。1980年我國頒布的《國籍法》對此做了明確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然某人不再具有中國國籍,就不再屬僑胞之列。

  上世紀80年代,我國政府曾明文下達文件,指出這一政策的兩個基本點:一是“外籍華人已是外國公民,外籍華人工作不屬於愛國統一戰線的范圍,而是屬於同各國人民友好的范疇,是國際統一戰線工作的一部分。”二是外籍華人“大多數仍保留固有的文化、語言和風俗,對我國有深厚的民族感情和親戚情誼,……我們應當尊重他們的民族感情和關懷他們的處境。”我國對華僑華人的政策區別是很清楚的。

  從實踐上說,雖有我國某些機構和地方以及民間人士,對上述法律和政策或不了解,或持保留態度,堅持主張雙重國籍,不贊成將華僑華人加以區分,但這不能代表我國政府的立場,更不能取代我國的法律規定。嚴謹和細心的人會發現,我國領導人在國外會見華僑華人時,開頭總說:“僑胞們、朋友們”,“僑胞”指華僑,“朋友”就是指華人。華僑華人自己並不加以區分,甚至不少華人仍沿用老傳統說自己是華僑。對此我們尊重他們的習慣說法。但我們在正式場合嚴格按法律和政策辦事,不能不認真。在我們內部有爭論的時候,鄧小平同志曾有批示,一錘定音,把這個問題明確下來,所以在外交系統對此是沒有模糊空間的。全國政協發言人對此也是說得很明確,是有根據而不是臨時個人發揮。

  為什麼我國要這樣做?道理其實很簡單。我國邊疆省區生活著不少少數民族,有的與鄰國的民族同種同文,如果那些鄰國都把我國的少數民族公民視為他們的僑民,對他們開展愛國統一戰線工作,事情該會如何?我們能否接受?(作者曾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外交部領事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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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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