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刑公正是審判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應該嚴格依法量刑,對任何人都不能法外開恩。 |
日前,因飲酒駕車致2死4傷的原江西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廖為明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緩刑,理由是廖有自首和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且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死者楊菲的父母楊維國、蔡麗當庭以不起立的方式進行抗議。
一審3年二審改判緩刑,不僅引起被害人親屬的抗議,也引起社會廣泛質疑。尤其是以“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的從輕理由,於法無據,有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應當說,在本案中,廖確實具備一些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一審法院正是充分考慮了這些,才在法定最低限量刑,判處廖為明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的宣告刑,給二審法院改判緩刑提供了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但問題是,緩刑的適用還必須同時具備其他條件。其中之一就是“犯罪情節較輕”。
對照本案,廖為明酒后駕車肇事且致2死4傷,犯罪后果顯屬嚴重。一審法院以法定最低刑判決,已經體現了對各種從輕、減輕情節的考慮。二審法院在此基礎上再次從輕,已屬於法無據。
而且,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學識等,至多隻能用於對被告人再犯可能性的預測,並不能直接作為量刑依據。即使需要酌情考慮,也不能違反罪責刑相一致和量刑均衡原則。去年5月份,著名音樂人高曉鬆因酒駕被判處拘役6個月,並沒有適用緩刑。相比而言,廖的行為后果要嚴重得多,卻適用緩刑,量刑顯然失衡。
量刑公正是審判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應該嚴格依法量刑,對任何人都不能法外開恩。如果法院偏離量刑規范,濫用非法律術語,難免會給人以司法隨意、因人而異的印象,損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