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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海崗:成龍言論考驗香港司法尊嚴?

2012年12月19日13:19    來源:海外網    孫海崗    字號:
摘要:成龍持槍,觸犯什麼法律條例呢?《本港的火器及彈藥條例》!所犯何罪?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制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沒文化,真可怕﹔不懂法,受警嚇。

不錯,成龍是國際巨星,全球粉絲數以億計,文化程度不高卻是事實。在電影裡面,舞刀弄槍,插科打諢,笑傲江湖,娛樂大眾,很有水平,一些電影讓人百看不厭。但評論現實的時政問題,他的知識卻明顯捉襟見肘。

誠所謂,成龍一思考,上帝就發笑!

成龍作為一個影星,理應堅守娛樂本位,頂多熱心慈善,不應參與時政議題,這才是術業有專攻。

近年來,成龍每次對公共話題發表看法,無論是對香港人的權利,還是對香港市民在境外被劫持的事件,都引來香港輿論大嘩。成龍作為一個享受到香港及海外充分自由權利的巨星,卻公開聲稱中國人需要被管。開個玩笑的話,大約是不希望大陸電影人能夠解放思想,擺脫管制,與境外電影充分競爭吧!

搞笑的是,成龍宣稱“中國人要管”,自己作為一個中國人,卻不顧香港控制槍械的法規條例,違法擁有多種槍械和多枚手榴彈,讓人不由得想起當他的私生女被輿論曝光后的無賴辯解。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不懂法的成龍,為了炫耀自己個人生活中的英勇神武,不慎向全香港社會承認有罪。

據香港媒體報道:“影星成龍早前接受一份雜志訪問時,聲稱在香港曾被20多人拿著西瓜刀包圍,要私下動用3把槍及6個手榴彈面對敵人的圍攻。成龍的持槍言論很快引起了香港警方的注意,警方目前已介入調查。”

成龍持槍,觸犯什麼法律條例呢?《本港的火器及彈藥條例》!所犯何罪?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制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據該條例第238章內的第13條規定,若有任何人持有槍械或彈藥,但是沒有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萬及監禁14年。成龍如果被警方查到確鑿証據,並且沒有管有權拍照或者經營人排照,就很有可能面臨罰款或者監禁。罰款不會讓成龍擔心,監禁的話,則會影響成龍的影藝事業。

成龍此番言論,不但在香港捅了馬蜂窩,也給香港警方制造巨大壓力,甚至直接考驗香港司法的尊嚴。

讓全體香港人拭目以待的問題是:成龍犯法,是否能與市民同罪?

如果香港司法部門對成龍重拿輕放,甚至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香港的司法尊嚴將嚴重蒙羞。香港作為一個素來講法治的城市,光環將大大褪色,台灣人看到香港司法淪落的情況,將更加抗拒與中國大陸的完全統一。

憑心而論,成龍的電影,以八九十年代拍攝的比較好看,當時的成龍,鐵骨錚錚,既有金剛式怒目,又有彌勒式憨笑,英雄氣質十足。21世紀電影裡的成龍,多了嚴肅,多了正經,少了很多往年的硬氣和豪氣!

(注:本文轉載自“孫海崗--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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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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