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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鬆:城管打殘疾人僅僅是不文明?

2012年12月24日08:41    來源:新京報    劉昌鬆(律師)    字號:
摘要:蘭州4名城管手持棍棒當街圍毆殘疾店主的事件有了最終處理結果:免去責任人執法局拱星墩中隊副中隊長職務﹔要求相關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責任人年底一切評先選優的資格。

  所有參與毆打殘疾人店主的城管,居然無一人被行政問責。這樣無異於縱容城管暴力執法。

  蘭州4名城管手持棍棒當街圍毆殘疾店主的事件有了最終處理結果:免去責任人執法局拱星墩中隊副中隊長職務﹔要求相關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責任人年底一切評先選優的資格。(12月23日《蘭州晨報》)

  依《公務員法》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免職”可以是正常工作安排和職務調整,不是處分種類﹔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更不是行政處分。這起城管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公共事件,最后的處理結果,居然是所有參與打人的城管無一人被行政問責。

  難道該事件真如蘭州城關區執法局所說,只是“執法方式存在過激與不文明執法”那麼簡單,隻需要批評教育一下即可嗎?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有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的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以毆打的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本事件來看,城管毆打方式為4名人員共同圍毆,毆打對象為殘疾店主﹔毆打手段為拳打腳踢,有的城管甚至拿著扳手和鐵棒﹔毆打原因僅為曾有佔道經營行為﹔毆打的程度和后果,記者描述為,“殘疾店主走起路來一瘸一拐,面部右側到額頭有幾處血印”﹔造成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因此,將本案認定為“情節嚴重”,應該不為過﹔而情節嚴重的毆打之違法行為,其處分規格就是“開除”。當然,根據各自的情節,4名城管在責任上有所區分是應該的,但主要責任人員應適用“開除”。

  遺憾的是,4人連一個“警告”處分都沒有得到。蘭州有關部門對如此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僅批評教育來處理,無異於縱容城管暴力執法。期待上級機關能夠出面予以糾正,還被害人和公眾一個公道的說法。同時,希望警方進一步地調查處理,能夠動真格,以法律之威,捍衛公民人身權利的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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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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