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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加大“網絡垃圾信息”的違法成本

2012年12月26日08:3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對於垃圾電子信息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說,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要求隻有經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才能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希望將舉報監督執法權交由政府主導的機構進行,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維護網絡的安全與安寧。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對於垃圾電子信息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說,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要求隻有經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才能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我國電信主管部門出台了相關規定,電信運營商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控制。據此,草案在這方面也作了相應規定。

  現在,“網絡垃圾信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來自網上的“垃圾信息”,包括網絡廣告、騷擾信息、垃圾郵件、“水軍”信息、“釣魚”信息等﹔另一類是因網上個人信息被非法竊取、出售或轉讓,導致現實中的人被侵擾的信息,包括騷擾短信、推銷廣告、詐騙信息、電話騷擾等。

  基本上每一個網民都不同程度的被這些“網絡垃圾”騷擾過,輕則生活安寧受到侵害,重則上當受騙損失財物。

  對待“網絡垃圾信息”的性質問題,境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將其定性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侵害公民權益的違法行為,行為嚴重的將會被處以刑事責任。

  德國法律規定,對專門向用戶發送的網絡信息和短信必須事先得到用戶授權,否則發送方將承擔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這就是用戶“事先許可”模式。我國台灣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在非公務機關向公民發放宣傳信息之時,公民有權拒絕接受,在第一次拒絕之后,信息發送者不得再次發送。如果發送者執意繼續發送的話,就要承擔民事和刑事的雙重處罰,這就是“拒絕不再發送”模式。

  從立法角度來看,有效制止“網絡垃圾信息”至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工夫:首先,建立行之有效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問責機制和監管制度。其次,確立公民在網絡和現實享有不被打擾的權利——“安寧權”。再次,全面治理門戶網站的“用戶協議”。國內某些知名網站的用戶協議明文規定,“有權向用戶郵箱發送商業廣告”,這種典型的霸王條款在境外絕對是嚴重違法事由,但是至今在國內仍然廣泛存在。

  最后,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用戶舉報和監督制度。以往網民舉報這些垃圾信息是向網站提出,這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網站沒有行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權力。

  希望本次網絡立法可以將舉報監督執法權交由政府主導的機構進行,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維護網絡的安全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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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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