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法12月24日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
最高法12月24日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新京報》12月25日)
從微博直播可能會干擾法庭審理,造成“輿論審判”這個角度,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審,確有一定道理。但微博直播庭審也有助於法庭審理的公開透明,從而監督法官公正審判,杜絕暗箱操作,增強公民對於判決的信服力。因而,對於微博直播庭審,必須在防范“輿論審判”和監督司法公正之間取得平衡。
以英國為例,英國司法機關歷來對於“輿論審判”充滿警惕,1981年開始實施的《藐視法庭法令》,法庭上禁止攝像、拍照和錄音。 但是,2010年12月20日,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大法官伊格爾爵士就是否允許記者在法庭上使用推特等網絡工具公布了暫行指導意見。意見稱,人們可以向法官申請在法庭上通過“不突兀的、安靜的”手持設備,以“實時文字訊息”的方式發布微博,法官必須考慮這一申請是否會“干擾司法行政”,並根據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英國媒體稱,這是一個劃時代的決定。
其實,此前許多地方法院對微博直播庭審已做過探索。山東萊陽法院自2011年3月以來,先后通過微博直播過各類案件20多起,而廣東省高級法院明確要求,該院每個合議庭每年至少要選擇一個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庭審進行微博直播。
現在,最高法院將對兩者的平衡的權力交由法院自由衡量——“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可以微博直播。但很多法院往往會傾向於不直播。所以要實現兩者的平衡,則須注意一些事項,一是諸如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等,應當允許公民和媒體直播﹔二是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應當允許公民和媒體直播﹔三是要求法院自身要經常選擇一些案件進行直播﹔四是對於法院不允許公民和記者進行直播的決定,公民和記者可以申訴,有一個合法的救濟渠道。